他跛着脚上班,没迟到没出错,试用期还没过,公司就让他走人。
理由?
走路不稳。
这事儿听着像段子,可真发生了,还被法院判了违法。
很多人觉得,试用期就是“试用”,不满意随时可以走。
但法律没这么简单。
如果公司没在入职时明明白白说“必须能跑能跳”,那事后拿身体状况说事,就是翻脸不认账。
残疾不是缺陷,是不同。
只要能完成工作,谁有资格替他定义“合格”?
我见过一个外卖员,腿有旧伤,送单比别人慢,但从不丢件,差评率最低。
公司没因为他慢开除他,反而给他配了电动车。
不是同情,是尊重。
企业招人,看的是结果,不是步态。
你不能因为一个人走路有点晃,就认定他做事也晃。
劳动仲裁不是打官司,是给普通人一个讲理的机会。
证据不用多,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作成果,三样齐了,就能让公司哑口无言。
别觉得“弱势”就该忍,忍出来的不是和谐,是默许。
这年头,公司想省事,人想活明白。
法律不是摆设,是普通人手里能用的尺子。
你走路慢,不代表你人生慢。
真正该被筛掉的,从来不是身体有差异的人,是心里有偏见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