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一名外卖骑手在送餐途中遭遇车祸受伤,最终被鉴定为10级伤残。他以为自己可以依靠平台投保的60万元意外险获得理赔,没想到保险公司一句“属于职业伤害,不在理赔范围”就将他拒之门外。骑手多次沟通无果,最终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2024年3月21日中午,张某像往常一样上线接单。他是一名在外卖平台注册的骑手,从早忙到晚几乎没休息。那天晚上9点20分左右,他在给顾客送餐的途中,被一辆小轿车撞倒。当场受伤,左腿骨折、韧带断裂,送医后被确诊为左胫骨平台骨折、左腓骨中段骨折及膝关节损伤。经过伤残鉴定,张某构成10级伤残。 交警随后认定事故中张某无责,由肇事司机负全责。虽然责任划分明确,但外卖行业的现实是——骑手的赔偿往往复杂。因为肇事方赔偿周期长,张某便想起平台在他上线时宣称“每天都有保险保障”。 根据外卖平台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协议,每位骑手在上线接单时自动投保,保险期限为1天,包含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身故赔偿、财产损失等,保额最高60万元。张某自信地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被告知“拒赔”。 保险公司援引保险单中的特别约定条款:“若被保险人符合《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中约定的职业伤害情形,保险人不承担本人人身伤亡的保险金给付责任。”换句话说,张某是在“送外卖时”发生意外,属于职业伤害,不算“意外险”范围。 张某觉得难以接受:“我是在工作中出车祸,这不是正好该赔吗?你们明知道我是骑手,还卖给我这样的保险,这不是坑人?”多次沟通无果后,他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保险公司坚持认为合同白纸黑字写明免责条款,应当依法生效。但法院却给出了不同的答案。 法院首先指出,《保险法》第17条明确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也就是说,免责条款不是保险公司想写就能生效的。保险公司必须在签约时明确提醒、解释,让投保人清楚知悉风险,否则条款无效。 法院认为,涉案保险属于典型的格式合同,由保险公司单方面拟定,骑手在点击“同意”时没有谈判空间。保险公司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自己履行了“提示与说明义务”,因此该免责条款不具法律效力。 其次,法院引用《民法典》第497条指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若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外卖平台在为骑手投保时,明知对方职业为“外卖配送员”,目的正是保障其在劳动过程中遭遇意外时能获得赔偿。如果保险公司在承保后,又以“职业伤害”为由拒赔,实际上等于否定了保险合同存在的意义。这样的条款违反公平与诚信原则,属于排除投保人主要权利的无效条款。 法院还进一步解释了保险合同的本质。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其核心特征在于“风险的不确定性”。订立保险合同时,双方都不能确定事故是否会发生。如果保险公司通过设置免责条款,让一切风险都落在投保人身上,那么合同就失去了射幸性,也就不再是保险,而成了“空头承诺”。 法院认为,如果采纳保险公司的主张,骑手在工作时受伤不赔,非工作时不投保,那这份保险几乎永远不会赔付。这不仅违背合同目的,也使保险公司获得不正当利益。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向张某赔偿6万元保险金(按10级伤残对应的10%比例)。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看似个体纠纷,实际上折射出外卖行业的普遍问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风险保障缺口。骑手、网约车司机、快递员等群体的劳动关系不稳定,他们既不完全受劳动法保护,也无法完全享受工伤保险。而各平台虽然提供所谓“意外险”,但往往存在免责陷阱,真正理赔时才发现“保而不赔”。 从法律角度看,法院判决的意义不仅在于维护张某个人权益,更在于重申保险公司的诚信义务与合同公平原则。保险的社会功能在于分散风险、稳定生活,而不是通过繁琐条款规避责任。 从社会层面看,这一案件提醒广大灵活就业者:在签订或接受保险保障时,应仔细阅读条款,尤其是关于“免责”“职业伤害”等内容。若遇到拒赔,应依法维权,必要时通过司法途径确认免责条款的效力。 同时,也提醒监管部门与平台企业: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真实有效的保障,是现代社会责任的体现,而不是推责的手段。 一份保险,不该成为一张“免责契约”。骑手拼命奔波,为城市送去温度,而法律,理应为他们撑起那把防风雨的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