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在餐厅吃饭好好的,结果吃到一半被警察戴上手铐被带走了!事后小伙被放回来。警方解释抓错了,给小伙道歉了,小伙也原谅了警察! 事情就这样结束了?难道不应该追究当时警察的责任么? 确实公民有配合警方调查的责任和义务,但是不意味着在饭店好好的吃饭就被戴上手铐! 大家理解警察出警时候的急迫,毕竟事出有因,当时有人报案儿童走失,然后比对照片和男友的女友长得相似。我很好奇十三岁的和成年女性能长得有多相似。 但是吧既然使用了手铐。那么使用手铐的前提是什么? 大家对这次事件的不理解的重点就是使用了手铐!不知道有没有法律专业人士解读一下,当时的两位警察使用手铐合法么?小伙带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