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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假期,杨先生在惠州旅游时,在一家海边餐厅就餐,点了两道菜——炒蛏子和螃蟹,结

国庆假期,杨先生在惠州旅游时,在一家海边餐厅就餐,点了两道菜——炒蛏子和螃蟹,结果结账时却被一张661元的账单吓坏了。他认为自己被“宰”了,尤其是老板在点餐时对价格的模糊回应,更让他觉得自己成为了冤大头。杨先生发布了此事到网上,引发广泛关注,餐厅老板也不得不回应。 杨先生在国庆期间来到惠州小径湾游玩,途经一家看似家常的海边餐厅时,他进入了餐厅准备用餐。刚开始,杨先生特意准备了优惠券,以为能省下一部分费用。然而,刚进店老板便告知他,团购优惠券已过期,无法使用,他只能单点,这让杨先生略感失望。 接着,杨先生多次询问餐厅的价格,尤其是他计划点的海鲜——螃蟹和蛏子。可老板始终含糊其辞,只告诉杨先生“你们先点着,吃完再结账”。这种含糊的回答让杨先生心中起疑,但在餐厅老板的热情推荐下,他最终选择了蛏子和两只螃蟹。 当菜品上桌后,杨先生发现虽然菜肴味道还可以,但心中始终挂念着价格问题。中途他又两次询问价格,但得到的依然是“吃完再结账”的答复,老板并未明确告知具体价格。 吃完饭,杨先生走到结账台一看账单,价格让他瞠目结舌。 螃蟹2.4斤,188元/斤,总计451元;蛏子3斤,68元/斤,总共204元。两道菜的总费用居然高达661元。杨先生顿时觉得自己被骗了,认为菜品价格远远超出了市场价,特别是蛏子在市场上顶多卖10多块一斤,螃蟹也不应达到188元一斤。 虽然杨先生心中不满,但看到账单后,他只能无奈支付。回到家中,他越想越气,决定将这件事发布到网上,揭露餐厅的“不明定价”行为。事件迅速在网上发酵,吸引了大量网友关注,随后,餐厅老板也不得不回应此事。 根据《价格法》第13条,所有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都必须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明确标注商品的品名、价格、计价单位等基本信息。餐厅在提供服务时应清晰告知消费者每道菜品的价格,而在本案中,餐厅老板对于菜品价格的模糊回答和反复推迟明确价格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这一基本要求。 在本案中,杨先生多次询问价格,老板却一直没有给出明确答复,而是让其先消费后结账,这种做法显然是对《价格法》的违反,没有履行应有的告知义务。这种做法让杨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动消费,最终导致了他在付款时的“震惊”。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消费者有权了解购买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消费者的知情权意味着商家必须在交易过程中明确告知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并不能隐瞒或模糊定价。此案中,餐厅未向消费者明确展示菜单和价格,而是通过“吃完再算”的方式模糊处理,实际上侵犯了杨先生的知情权。消费者本应在享受服务之前,了解清楚所消费商品的价格,而不是在餐后面临突如其来的高额账单。 餐厅老板回应称,所有的海鲜都已经明码标价,而且实际收费比标价更低,老板甚至指出膏蟹标价288元/斤,实际只收188元/斤,这一价格是考虑了进货成本、租金和人工等因素后的优惠价。然而,这样的回应并未能打消消费者的不满。餐厅应当明确显示所有商品的价格,并在菜单上清楚列出,以便顾客在用餐前做出明确的消费决策。“吃完再算”的做法,不仅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也让顾客在无知情情况下做出了消费决定,容易引发纠纷。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若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遇到价格欺诈或不透明的行为,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杨先生若觉得餐厅的定价行为不合理,完全可以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要求对餐厅的不明定价行为进行查处,并根据《价格法》第14条请求退还因未明码标价而产生的不合理消费差额。 在此案件中,杨先生通过互联网曝光这一事件并引发舆论关注,也起到了较好的警示作用。如果消费者能够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商家的不当行为,不仅有助于保护自身权益,还能提醒其他消费者在消费时提高警觉。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商家未能按照法律规定明码标价,导致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遭遇高价消费。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是法律赋予的重要权利,商家有义务在消费前向消费者提供清晰的商品信息,确保其在完全知情的情况下做出购买决定。作为消费者,遇到类似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法律途径保护自身权益,同时通过投诉和反馈机制推动市场的规范与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