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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大通,已婚女子与2男1女喝酒,酒后与其中1名男子发生关系而后引发脑出血死亡。

青海大通,已婚女子与2男1女喝酒,酒后与其中1名男子发生关系而后引发脑出血死亡。事后,女子家属难以释怀,要求与女子一起喝酒的3人赔偿,3人分别补偿家属5万元、2万元,2.05万元,并分别出具了一张5万元、3万元、3万元的欠条,事后,因反悔,不认可欠条,被女子家属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来源:红星新闻、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据悉,女子林某与丈夫赵某育有1儿1女。

此前林某在外打工时,与男子李某结识,又经他人介绍与男子祁某、女子张某结识。

2022年12月22日,林某与李某以撮合祁某、张某为名,邀请祁某、张某一起到一饭店吃饭。

吃饭时,4人喝了2斤多的白酒。

饭后,张某独自回家,李某和祁某则和林某一起前往林某的住所。

李某和祁某到了林某的住所后,又在林某的住所里喝了一些白酒。

当天晚上,11点许,祁某从林某的住所离开,李某随后则在卧室与林某发生了关系。

而后,李某感到口渴,起床到客厅喝水,后独自在沙发上入睡。

次日早晨6点许,李某起床,结果发现林某已经死亡。

李某慌了,于是连忙用林某的手机通知了林某的丈夫赵某。

林某的丈夫赵某赶到现场后,便报了警。

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查看现场后,分别给赵某、李某、祁某、张某等人做了笔录。
在查明上述事实的同时,又因经鉴定林某系脑内血管病变的基础上,饮酒后诱发全脑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而死亡,警方便让赵某与李某、祁某、张某协商赔偿事宜。

李某、祁某、张某分别支付给赵某5万元、2万元、2.05万元补偿,并分别向赵某出具了一份金额5万元、3万元、3万元的欠条,还款期限均为2023年12月23日。

事后,因李某、祁某、张某反悔不认可欠条,赵某携子女一起将李某、祁某、张某3人告上法庭。

法庭上,法庭上,赵某讲述了事情的经过,并向法院展示了李某、祁某、张某3人当初所出具的欠条。

面对赵某一方的控诉,李某、祁某、张某三人依然不认可欠条,同时认为自身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中李某、祁某还辩称,自己不认识字,也不清楚欠条的内容,只是在上面签了字,并且是因为赵某家人对自己实施暴力,自己才签的字。

张某辩称和林某不是在打工期间认识的,到目前为止只见过林某4次,虽然林某家人没有打自己,但在自己面前打了李某和祁某,且当天自己因害怕犯了心脏病,才没来得及看欠条上的内容就被迫签了字,且当天到派出所时自己就报案了,所以没有按手印。

法院另查明,2023年12月26日祁某曾以双方在协商补偿费、丧葬费的过程中遭到林某家属殴打为由向桥头派出所报警,2024年11月28日警方出具《不予行政处罚认定书》,认定被告祁某被赵某家属殴打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拟对林某家属不予处罚的决定。

2025年1月21日庭审中,祁某提出要对《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但经多次释明,一直未提交相应的立案回执。

法院这样判!

法院认为,三被告与林某聚餐饮酒后林某死亡所引发,赵某一方提起的诉讼主张均是以林某的死亡为前提,为了解决林某死亡三被告是否应予赔偿为目的,并非因林某或其家属与三被告预设的合同权利义务所引发的纠纷,结合本案赵某一方诉讼请求的基础,本案更符合侵权之债的构成要件。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键是看三被告是否存在过错且是否与林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聚餐饮酒作为正常人际交往活动,并不是说一起喝酒,出了事就要承担责任,否则会对社会交往规则产生影响,亦不符合诚信、友善的价值观念。

不过,基于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同饮人相互之间产生一种特殊的照顾义务,即饮酒中提醒、劝阻,饮酒后妥善照顾,及时提供救助、及时送医等义务。

具体到本案,法院认为,由于在案证据显示,张某在聚会过程中不存在劝酒行为,聚会结束后,便独自回家,对林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事后向林某家属支付了2.05万元补偿金、丧葬费也尽到了人道主义关怀。

祁某在聚会过程中也不存在劝酒行为,聚会结束后,与李某一同送林某回家,虽然在林某住所又与李某喝酒,但是并未劝林某喝酒,也不存在过错,事后向林某家属支付了2万元补偿金、丧葬费也尽到了人道主义关怀。

李某虽然在聚会过程中也不存在劝酒行为,聚会结束后,与祁某一同送林某回家,但是与林某存在特殊男女关系,酒后与林某同居并发生关系,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负有一定的过错。

另,考虑到,《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林某明知自己患有疾病还依然与三被告聚餐饮酒,且与李某发生关系,对自身死亡负有直接责任。

综上,法院认为李某赔偿林某家属2万元为宜,最终判决李某限期另行赔偿林某家属2万元损失。

这事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