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大通县这事儿挺让人唏嘘。林某和李某、祁某、张某以撮合感情为由聚餐,喝了二斤多白酒。散场后,三人又在林某住处接着喝,祁某离开后,李某和林某发生关系,结果第二天林某死亡。 经鉴定,林某因本身有脑血管病且饮酒过量,导致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事后三名共饮者先给了部分补偿款还打了欠条,可没给全,林某丈夫和子女就起诉索赔11万及利息。 法院判李某再赔2万,其他人不用赔,毕竟张某和祁某没劝酒还送林某回家。而林某明知自己有病还喝酒、发生关系,要负主要责任。这案子也让人思考,共饮者对意外死亡到底该担啥责,民事和刑事界限咋分。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