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幼童被孔明灯灯油烫伤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春节期间,小鱼(6岁)在其母亲陪同下,在岳阳楼景区观赏烟花。其间,燃放的孔明灯突然坠落,坠落过程中燃烧的灯油被李某拍打到小鱼头部,致使小鱼耳面部烫伤、衣服烧毁。事发后,小鱼被紧急送往医院住院救治。经诊断,小鱼右侧耳面部烫伤TBSA1%Ⅱ度中度。经鉴定,小鱼右侧耳廓、耳后部烧烫伤经治疗后遗留瘢痕。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被告李某拍打坠落过程中的孔明灯,将孔明灯灯油拍打至正在观赏烟花的原告小鱼头部,致使小鱼右耳廓、右后耳根部烫伤,衣服被烧毁。现小鱼母亲主张坠落的孔明灯系李某或李某家属燃放,李某则主张孔明灯非其所放,其拍打孔明灯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并主张小鱼临水观赏烟花风险较高,小鱼年仅6岁,其监护人未妥善履行看护义务,未保持安全距离,存在监护疏漏,应承担相应责任。
仅凭双方陈述,无法查明孔明灯燃放主体。但李某拍打孔明灯行为本身具有危险性,灯油作为易燃物,飞溅极易造成他人伤害。事件发生时正值游客众多、人流量密集之际,李某本应预见且避免风险发生,李某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且这一过错行为直接致使小鱼烫伤的后果,故李某应对小鱼损伤承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时,小鱼位于景区较为偏僻位置观赏烟花,其并不存在主动靠近危险或其他不当之处。小鱼虽为未成年人,但其具有夜间观赏烟花的权利,不能以其年幼而苛责小鱼注意义务及其母亲的监护责任,故法院认为,原告及其监护人对该事故发生并无责任。小鱼虽未因此次事故导致伤残,但事发时正处年幼,心智尚未健全成熟,突发烫伤事件对其精神刺激较大。且受伤部位位于原告耳部,处于显露在外部位,经治疗后疤痕明显,日后还需要再次进行祛疤治疗,修复前难免对原告成长过程中身体及心理造成伤害,故酌情支付其部分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小鱼各项损失21636.15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提醒:孔明灯点燃后温度高,飞行过程中易失控、易点燃周围物品,坠落过程中极易灼伤周围人员、引发火灾,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违反多项规定。在此提醒安全过节、文明祈福,拒绝隐患式祈福,勿让美好祈愿变成灾难,勿让自己成为危险创造者、侵权行为责任者。(卫洋李双)
来源丨岳阳日报全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