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大通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案件缘起于2023年12月22日的一次聚会,林某与李某等三人在饭馆共饮二斤多白酒后,李某与林某发生性关系,次日凌晨林某不幸死亡。经司法鉴定,林某系在脑内血管病变基础上,因饮酒诱发全脑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致死。 事发后,三名共饮者曾与林某家属达成协议,李某支付5万元补偿款并出具5万元欠条,祁某支付2万元并出具3万元欠条,张某支付2.05万元并出具3万元欠条。因后续款项未支付,林某家属将三人诉至法院索赔11万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聚餐后自行回家,未参与劝酒,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祁某虽参与后续饮酒但未劝酒,且已支付补偿款,亦无过错。而李某因与林某存在特殊关系,在酒后同住期间未尽到注意义务,需承担部分责任。同时,法院指出林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身疾病仍过量饮酒并发生性关系,应自负主要责任。 综合考虑各方过错程度,法院最终判决李某赔付补偿金及丧葬费2万元。该判决既体现了对逝者家属的抚慰,也警示公众在社交活动中需保持理性,特别是有特殊关系或健康隐患时更应谨慎行事。喝酒死亡赔偿 青海喝酒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