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女子坠亡案:嫖娼男子与介绍人一审被判赔30余万元 在一则备受关注的案件中,男子鱼某经他人介绍,支付300元欲与卖淫女子柴某进行非法交易。然而,在交易过程中,遇到检查人员敲门。为躲避检查,柴某试图从12层向11层转移,不幸坠楼身亡。 随后,柴某家人将鱼某和介绍人刘某告上法庭,要求民事赔偿。 据了解,鱼某是通过网络添加微信联系上卖淫相关人员,于2023年12月21日前往西安市灞桥区一高层楼下,与刘某达成嫖娼相关事宜,并支付费用850元。期间,刘某向鱼某推荐了柴某,鱼某同意后,刘某便联系柴某来到房间为鱼某提供服务。当有人敲门时,房间内三人为逃避打击开始交流个人信息,而柴某则从12楼房间向楼下转移,最终坠至1楼当场死亡。公安机关调查后排除他杀可能,认定柴某系高空坠落导致颅脑损伤死亡。 柴某家人认为,当时鱼某、刘某抓住床单一头,柴某抓另一头往下挪动,致使柴某坠落,二被告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但鱼某辩称,柴某从事卖淫属违法行为,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逃避执法选择危险方式逃离,应自行承担后果。刘某也辩称,死者多次因卖淫被处罚,应知爬窗危险,却不听劝阻执意为之,才导致悲剧。 一审法院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各方当庭陈述及公安机关询问笔录,能认定刘某与柴某向鱼某提供有偿服务,遇检查时柴某提出从12楼阳台转移至11楼并向二被告寻求帮助,二被告提供了相应帮助行为具有高度盖然性,二被告主观上存在过失或放纵,对柴某死亡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酌定柴某承担70%责任,二被告承担30%责任。一审判决鱼某、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方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335654.34元。 延伸阅读:男子组织未成年失足女卖淫获刑 与此同时,还有一起性质恶劣的案件。男子陈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组织多名失足女飞往多地,统一安排食宿,长期从事组织卖淫活动,收取、掌管和发放嫖资并从中抽成,而被组织的失足女中有5名未成年人。陈某甲还伙同他人组织未成年失足女在娱乐场所陪酒,其女友唐某负责失足女们的生活起居等事宜。 2021年8月,陈某甲组织临武籍未成年失足女黄某芳、曾某子、罗某娇、周某汀及失足女曹某甲等人远赴河北省石家庄市卖淫。因客源问题,又组织她们飞至四川省某市继续卖淫。陈某甲通过网络招揽嫖客,安排失足女与嫖客交易,用自己提供的收款码收嫖资,抽成后发给失足女。2022年11月,陈某甲、唐某又组织临武籍未成年失足女胡某粒、蒋某萱、胡某等人赶赴广东省广州市,在白云区租住,继续安排她们从事陪酒和卖淫活动。 2023年3月初,陈某甲得知有人因组织卖淫被抓后逃回临武,委托唐某在广州继续组织,直至同年3月23日唐某等人被抓。2024年4月29日,陈某甲主动到临武县公安局花塘派出所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甲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一审法院判处陈某甲有期徒刑10年11个月,陈某甲不服上诉。今年6月9日,湖南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女友唐某因犯组织卖淫罪,于2023年12月28日被临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卖淫嫖娼认定 卖淫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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