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很孝顺,为让父母舒适旅行,花40000元给父母升头等舱,父母登机前往布鲁塞尔,下飞机时父亲遗落在了手机上,男子的母亲当时两次拨打遗失的手机,一次无人接听,第二次直接关机了,男子给手机留言送回手机必定重谢,也没有等到捡拾者的联系,后来定位手机在机组人员定点休息的酒店,报了警以后也没有结果,5天后手机才归还回来,男子要求航空公司道歉赔偿遭到拒绝。 据报道了解,男子一直盼着能让年迈的父母好好享受一次旅行,为此花了整整4万块钱给父母升了头等舱。 2025年9月14日,父母登上了前往布鲁塞尔的飞机,几个小时后,飞机顺利抵达目的地。 可就在父母下飞机后,父亲发现自己的手机不见了,仔细一想,原来是遗落在了机舱里。 老人心里一阵着急,本想返回机舱去拿,可国 际 规定不允许出舱乘机人员返回。 无奈之下,老人只好赶紧联系工作人员帮忙寻找,男子的母亲也赶忙掏出手机,拨打丢失的手机号码。 第一次拨打,无人接听,又接着拨第二次,这次手机直接关机了,随后把情况也告诉了儿子。 男子得知后,立刻拿出自己的手机,利用防盗功能锁住了父亲的手机,还在屏幕上用中英文留言,表示愿意支付感谢费,只求能找回手机。 几小时后,他查看手机定位,发现手机竟然出现在了布鲁塞尔一家机组人员定点休息的酒店。 他赶忙联系航空公司,希望能得到帮助,可航空公司只是敷衍地回应,并没有重视这件事。 9月16日,男子再次查看手机定位,发现手机又跑到了上海青浦的一个小区。他立刻报了警,可民警找了半天,也没有找到手机的踪迹。 这几天里,男子一直为找到手机的事忙的焦头烂额,父母也因为手机丢失而心情低落,原本好好的旅行,变得有些糟糕。 男子觉得航空公司在这件事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多次联系航空公司,要求他们道歉并赔偿损失。 直到9月18日凌晨,一个陌生人突然联系男子,说捡到了手机,愿意归还。 原来,捡到手机的是航空公司的一名安全员。 他捡到手机后,心里十分害怕,担心会受到公司的处罚,就想私下解决这件事,可没想到事情越闹越大,最后还被公司劝退了。 男子拿到手机后,他再次找到航空公司,要求他们道歉并赔偿。 航空公司却觉得男子的索赔要求过高,不愿意承担这么多费用。双方都有各自的看法,一直互不相让没有谈拢。 有人觉得是航空公司管理不善,应该承担责任,也有人觉得手机已经送回来了,男子不应该索赔。 那么,以法律角度,乘客物品遗失在飞机上,航空公司是否应该负有相应的责任呢? 1,据《民法典》第824条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乘客手机遗落在机舱,航空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妥善保管乘客遗失物品,并积极协助寻找。 然而航空公司先是敷衍回应,没有重视乘客物品丢失问题,后续也没有积极配合乘客寻找手机,导致手机长时间未被找回,显然存在过错。 2,航空公司安全员捡到手机后,并没有第一时间归还手机,这种行为该怎么认定 呢? 《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 安等有关 部 门。 安全员捡到手机后,不仅没有及时归还,还因害怕处罚想私下解决,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而且其私自处理遗失物,导致手机流转多地,给乘客造成困扰,进一步加剧了航空公司的过错程度。 3,男子要求航空公司道歉并赔偿,是否有合理的依据呢? 手机丢失不仅给父母带来经济损失,还影响了旅行心情,造成精神损害。 据《民法典》第99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所以,男子要求航空公司赔偿包含精神损害在内的损失,在法律上有一定支撑。 4,航空公司认为索赔要求过高,从法律角度,赔偿高低的依据是什么呢? 据《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男子需证明手机价值以及因手机丢失导致的其他直接损失,如因无法使用手机产生的通讯费用增加等,同时精神损害赔偿也需符合当地的标准。 最终若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可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判定航空公司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范围。 若判定航空公司承担责任,航空公司需按照判决进行道歉赔偿,若航空公司不履行判决,男子还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航空公司在乘客物品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要懂得维护自身的权益。 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