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泰安世事件看到这么小白的评论,忍不住科普一下。这类跨国并购,被收购企业所在国政府批准的条件都会有这样的条件“N年内,本国员工数量,以及员工总薪酬不能减少”。这个N,少则三年,多的可能长达十年。 从吉利收购沃尔沃、美的收购库卡、赛微收购瑞典Silex(Mesh芯片世界份额第一),都是这么规定。 这条规定并不是只针对中国,比如日本软银收购英国ARM,以及著名的美国GE收购法国阿尔斯通,都是这样的规定,导致这两起收购的结果都是两败俱伤。这条规定导致,高技术企业的跨国并购,普遍结局都很差。比如汽车界的多国合并联合体斯特兰蒂斯(Stellantis),通信领域的瑞典爱立信收购英国马可尼,以及阿朗诺西四合一(法国阿尔卡特,美国朗讯,芬兰诺基亚,德国西门子),都是失败案例。 跨国并购这么多年了,各种规制措施早就成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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