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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住松江的顾阿婆,怎么也没想到,自己楼栋期盼已久的加装电梯,却将自己“拒之

上海,家住松江的顾阿婆,怎么也没想到,自己楼栋期盼已久的加装电梯,却将自己“拒之门外”。 原来,顾阿婆所住的楼栋进行加装电梯意见征询时,考虑到低层住户利益,约定一楼二楼不用出钱。正是基于这个条件,顾阿婆才签下了同意书,助力电梯顺利推进。 然而,当崭新的电梯落成,其他邻居喜气洋洋“一键上下”时,顾阿婆却傻了眼:电梯根本没给二楼留门! 她家门口直通的就是电梯井的外墙,而且电梯内连二楼的按钮都没有。 顾阿婆直言,加装电梯对于一楼二楼来说都是利益受损方,当初同意加装电梯的条件就是不用出钱,但不能因为没有出钱就不让使用电梯,况且小区其他楼栋加装电梯的,也没有剥夺二楼住户的使用权。 事件经反映后,代建公司道出了原委:电梯如何使用属“居民自治”,其他住户不愿承担为二楼开门的额外费用。 考虑到顾阿婆面临的实际困难,并化解居民之间的矛盾,代建公司决定主动承担这笔施工费用,为其开出电梯通道。 那么问题来了顾阿婆未出钱,对于电梯是否有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电梯作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顾阿婆作为该楼栋的业主,对电梯这一共有部分享有法定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除非存在合法有效的约定限制其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加装电梯属于“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需要经过法定比例的业主同意。但该程序仅解决“是否加装”的问题,并未赋予多数业主剥夺少数业主法定共有权的权力。 顾阿婆作为业主,对电梯这一共有部分享有法定的共有权。加装电梯时,其同意是基于“一楼二楼住户不用出钱”的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其放弃了使用电梯的权利。电梯建成后,未给二楼预留出口,导致顾阿婆无法使用,实质上是剥夺了其作为业主的共有权,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 关于顾阿婆不出钱是否具有使用权的问题。加装电梯时,一楼二楼住户因加装电梯带来的采光、通风、噪音等负面影响较大,且其自身对电梯的需求较小,故通常被免除出资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其放弃了使用电梯的权利。出资义务的免除是基于对低层住户利益受损的补偿,而非对其使用权的剥夺。 老小区增设电梯 老楼加装电梯 不出钱是否丧失电梯的使用权? 作品声明:新闻来源于@新民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