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相撞
认为自己没有责任就开车走人
看似“合理”的操作
很可能会背上“肇事逃逸”的全责
请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的一天,陈某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时,与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道路监控视频显示,齐某系在该路段逆向行驶,发生碰撞后,齐某腿部受伤,两人停车发生争执,后陈某驾车离开现场。随后,齐某报警,称其与陈某车辆刮碰受伤,陈某逃逸。
经调查,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发生事故后逃逸,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齐某未实行右侧通行,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并分别向陈某、齐某作出罚款1000元、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陈某不服该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陈某仍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前述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陈某主张本次事故是齐某无视交通规则逆向行驶导致,且发生碰撞后齐某反而大声指责其,态度恶劣,陈某认为自己无责任且不愿与齐某继续争论,故离开现场,不应构成逃逸,亦不应被行政处罚。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行为人驾驶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一千元罚款。
本案中,陈某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与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齐某受伤,尽管陈某主张齐某逆行且态度恶劣,导致其离开现场,但根据前述规定,无论事故责任如何认定,车辆驾驶人陈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选择保护现场,也未及时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而是驾车离开,已经构成逃逸,其关于齐某逆向行驶且态度恶劣的主张均非逃逸的正当理由。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一些人存在认知误区,即发生交通事故后,自己没有责任就可以离开现场。其实不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之所以规定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需要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迅速报警,而不考虑当事人自我判断的“有责”或“无责”,主要基于以下几个目的:第一,保护生命安全。事故现场可能隐藏着肉眼无法立即察觉的伤亡风险,事故一方当事人离开,可能延误对另一方的最佳抢救时机,从而造成无法挽回的悲剧。第二,查明事故责任。事故现场状况是交管部门判定责任的核心依据,包括车辆的最终位置、刹车痕迹、散落物等,都是确定事故事实的关键证据,一旦当事人擅自离开,会破坏现场状态,可能导致关键证据灭失,使得事故真相无法查清,责任无法认定。第三,维护公共秩序。交通事故是发生于公共道路的突发事件,及时、妥善处理事故是每一位驾驶人的社会责任。擅自离开是一种逃避社会责任和法定义务的行为,同时也会破坏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
鹏法君提醒,发生交通事故后,请务必冷静处理,即使认为自己无责任,也应履行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救助伤员等义务,并迅速报警等候交警到场处理,这才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履行法定义务的正确途径。切莫因一时意气,将“无责”变为“逃逸”,最终令自己追悔莫及。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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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供稿:盐田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