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州,男子何某酗酒后殴打妻子小玲,并打电话挑衅其大舅子凌某:“我又打了你妹,有种你来呀!”一句挑衅彻底点燃了怒火。凌某愤而持刀赴约,双方在街头厮打,最终何某被连捅数刀身亡。一桩起于家暴的恩怨,演变成了命案。一审法院判凌某无期徒刑,但二审却改判为有期徒刑15年,理由引发广泛关注。 据悉,何某与小玲婚后感情不睦。何某性格暴躁,酒后常因琐事殴打妻子,多次惊动警方。小玲的 哥哥凌某早已看不下去。一次争执中,他与何某大打出手,被警方以“互殴”处理,两人均被拘留。 出狱后,何某非但不收敛,反而变本加厉。那天夜里,他醉醺醺回家,看到小玲玩手机,便拳脚相加。打完后,他还拨通了凌某的电话挑衅,语气中带着恶意:“我又教训了你妹,你能怎样?” 凌某当时已被行政处罚过,本想息事宁人,但这通电话让他彻底失去理智。他抄起家中的水果刀骑车出门,直奔约定地点。而何某也带着菜刀赶来。夜色中,两人挥刀相向,厮打声惊动了附近居民。凌某在混乱中连捅何某腹部、背部数刀。小玲赶到时哭喊:“别打了,会出人命的!”凌某这才停手,随后拨打110报警,并配合警方投案。 何某因失血过多,经抢救无效死亡。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审法院认为,凌某主观上并无杀人故意,其行为性质属于故意伤害致死。虽然案发起因是何某的挑衅与家暴,但凌某的行为已远远超出防卫必要限度,系报复性行为。最终,一审判决凌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凌某不服,提出上诉。他认为,自己的行为是为了保护妹妹免受家暴威胁,属于防卫过当,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案件的焦点就在于:凌某的行为,究竟是防卫过当,还是报复性伤害?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定性虽无误,但量刑偏重。何某长期家暴、屡教不改,甚至在警方警告后仍多次施暴,严重违反《反家庭暴力法》。他不仅实施身体侵害,还以挑衅电话的方式引诱矛盾升级,这种行为本身具有重大过错。 同时,凌某案发后主动报警、配合调查、认罪认罚,并取得了何某家属的谅解。综合上述因素,二审法院认为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最终,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维持民事赔偿5.4万元。 从法律上讲,凌某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因为不法侵害行为在案发时已经结束。何某对小玲的暴力已停止,之后的冲突属于双方“约架”,是新的独立行为。但从情理角度看,何某的长期家暴与挑衅,成为悲剧的导火索,二审法院在量刑上体现了“被害人有过错”的从轻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防卫过当”与“互殴”往往界限模糊。凌某是在侵害结束后出于愤怒持刀报复,属于私力救济,不具备防卫正当性。 不过,《刑法》第13条也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结合案件的具体情节,二审法院的改判也体现出“法理情”的平衡——既惩治暴力,又不忽视挑衅与家暴的前因。 从社会意义上讲,这起案件是一堂鲜活的法治教育课。首先,它揭示了家暴的连锁危害。家庭暴力不仅摧毁亲密关系,更可能让亲属陷入二次暴力与违法泥潭。其次,它警示人们:法律不鼓励私力复仇。情绪化的报复只会制造新的悲剧,让原本的受害者变成加害人。 其实,小玲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规定,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施暴者接近、威胁或骚扰。若何某在第一次家暴后就被依法限制接触,这场命案或许根本不会发生。遗憾的是,许多受害者仍对“家丑不可外扬”抱有心理顾虑,错过了最佳保护时机。 此外,《民法典》第1043条也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尊重、互相扶助,不得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行为不仅侵犯人身权,更可能引发刑事责任。 客观来说,如果小玲提早用法律捍卫自身的权益,而非继续纵容家暴,那么事情也不会发展到现在的地步。何某因暴力与挑衅丧命,凌某因冲动坐牢,而小玲则失去了丈夫与自由的哥哥,成为最大的受害者。这场家庭矛盾没有任何赢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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