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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女生和男友同居,被未来的公公偷拍,全身上下被看遍。女生正准备报警,可未来婆

浙江,女生和男友同居,被未来的公公偷拍,全身上下被看遍。女生正准备报警,可未来婆婆却让她放弃维权。女子不听,未来公公被拘留4天,可婆婆却大骂她是灾星,祸害了他们全家!(来源:社会与法)

据悉,女子李某谈了一个男朋友,随着两个人的感情逐步加深,李某也搬到了男朋友家里居住。

一同居住的,还有男朋友的父母。

在平时的生活当中,虽然李某感觉有点不适应,不过碍于男朋友的情面,并没有当场提出来。

直到有一次她洗澡的时候,发现卫生间里放着一个可疑的剃须刀,这才揭开了未来公公的真实面目。

原来,李某正在洗澡时,准备往脸上敷面膜,在寻找面膜的过程当中无意碰到了一个发热的剃须刀。

在好奇心的驱使下,李某拿起这个剃须刀,竟发现这个剃须刀上有一个摄像头,而摄像头对着的角度正是她本人。

李某突然想到,她曾经见过未来的公公用过这个剃须刀,想到这里礼李某又羞又气,于是把这件事告诉了自己未来的婆婆。

本以为未来的婆婆会为自己撑腰,哪里想到,未来的婆婆竟笑着说,是他一时糊涂,不要往心里去。

李某感觉有些不可思议,不顾婆婆的阻拦,还是报了警。

经过民警的调查,在其手机里发现了两段偷拍视频,随即公安机关对李某未来的公公作出行政拘留4日的处罚。

丈夫被拘留,李某未来的婆婆不淡定了大骂李某是灾星,给他家带来了灾难。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首先来说,李某未来的公公对李某进行偷拍的行为,已经违法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非法安装、使用、提供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本案当中,李某未来的公公在浴室内安装窃照专用器材,对李某进行拍摄,其违法行为事实清楚,公安机关也是依据上述法律条款,对其作出行政拘留4日的处罚。

如果李某因此造成精神损害的,有权提起赔偿的诉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如果李某因此受到精神损害的话,完全可以收集证据,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让人啼笑皆非的是,李某未来的婆婆不仅没有认识到其错误,反而还大骂李某是灾星,给他家里带来了灾难,简直让人无法理解。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李某未来婆婆的行为,同时也侵犯了李某的名誉权。


目前,李某已经向男朋友提出了分手,并彻底远离这一家人。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