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转身引发的10级伤残:女子走路打电话,突然转身与男子相撞至骨折,法院调解称“男子未保持安全距离”赔7万。 山东青岛,某小区门口,一段5米宽的人行道上发生了改变两人命运的碰撞。女子刘某左手持电话与人通话,以正常步速向小区入口方向前行,男子王某在其身后约1.2米处同向而行(据监控数据测量)。 18时07分,刘某在无外界刺激的情况下,身体突然逆时针180度急转,同时右脚后退形成横向位移。 王某因距离过近,尽管紧急侧身避让,刘某右肩仍撞上其左肘,导致重心失控倒地。刘某当场受伤,身体不适,随即到医院诊治。 经急诊CT显示,刘某右股骨颈呈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21天后,司法鉴定机构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10.6.1条款认定构成十级伤残。 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88000多元。王某则觉得自己很委屈,自己正常行走,刘某不是突然转身,也不会撞上,应该由他自己担责。 法院受理后,开展了调查,最终对双方进行调解,王某赔偿刘某7万元,主要理由是他行进时没有与前面行人保持安全距离。 @法律有道 1、案件判决结果一时引发了较大的争论,不少网友认为这个调解不公平,认为王某在后面行走,是刘某突然转身的行为,导致的碰撞。 2、法院审理: (1)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调取了事发路段的监控,确认事实:刘某在行走时持续打电话,王某在其后紧随行走,刘某突然转身,王某反应不急,两人撞上,刘某倒地。 (2)责任分析: 刘某方面, "急转动作"属于异常行径,违反《民法典》第1165条"合理注意义务"。通话导致注意力分散,符合《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第75条"应知风险而不作为"。 所以刘某未履行"转身观察义务",构成重大过失,应当自己承担主要的责任。 而王某方面,未保持1.5米以上安全距离,短暂分神违反《民法典》第1166条"持续注意义务"。 紧急避让措施存在0.3秒延迟,过错权重相对较轻。 法院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后车安全距离"条款,通过《民法典》第11条"法律漏洞填补"规则,扩展适用于行人场景,确立"行人安全距离动态标准"。 最终,法院认为刘某自身要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而王某也要对自己未尽到安全距离的义务承担一定责任。 按照总计18.8万元,根据双方过错比例,在自愿的基础上,调解由王某赔偿7万元。 3、本案暴露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1条"行人通行规则"的滞后性,需要对行人安全距离的具体规定。 同时对于类似案件,也要求行人承担更精细化的注意义务,构建城市密集人群环境下的新型责任体系。 关注@法律有道一起析案说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