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再就业
成功转型“金牌月嫂”
发生事故意外受伤
保险公司却不认误工费
这合理吗?

案情简介
李阿姨退休后曾在多家月嫂机构工作,因服务口碑较佳、市场认可度高,近年来基本上由老客户进行介绍后自行接单。
2023年7月,李阿姨乘坐小蒋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与老赵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双方车损,小蒋、李阿姨受伤。就本次事故,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老赵与小蒋负同等责任,李阿姨无责任。
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认为李阿姨已达退休年龄,对误工费不予认可。因事故受伤赔偿事宜,李阿姨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首先,关于李阿姨的误工费能否予以支持的问题。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法律并未对误工费的认定作出年龄上的限制,仅明确误工费系误工减少的实际收入。李阿姨虽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代表丧失劳动能力和劳动权利。李阿姨提交了微信公众号信息截图、荣誉证书照片、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及《母婴护理月嫂协议书》等多份证据,证明其在2014年开始便已开始从事月嫂工作,并获评家政机构的“金牌月嫂”称号,且事发前微信流水完整、协议书时间连续,足以证明其事故前持续稳定地从事住家月嫂工作,故其作为母婴护理人员从事家政服务的事实可予确认。
其次,关于李阿姨误工费标准的问题。
根据原告事发前一年内与多位客户签订的《母婴护理月嫂协议书》,原告工作的约定服务内容为产褥期护理,每月工作时间为26日(每月休息4日),周期为每户工作26日或52日,服务费区间为每月费用15000元至17000元不等。上述服务内容与其所提交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中的内容基本能够相互印证。
由于市场对产褥期护理的需求量大,且对人员专业性及工作经验的要求较高,导致具有丰富经验的住家月嫂在受雇地点及雇主上往往变动频繁,进而在工资计算标准上也与其他家政工作存在区别,原告误工费的标准应根据其事发前的微信实际收款情况、费用约定标准及工作特点予以认定。考虑到原告的工作系为不特定的雇主提供服务,在服务费用上会因雇主经济能力、行业市场环境等因素影响而存在着一定波动,故结合其事发前的实际服务费用范围,按照每月15000元的标准核算其误工费较为妥当。本案中,经司法鉴定,李阿姨的误工期为180日,故法院最终按照每月误工费15000元的标准计算6个月,核算为9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基于当前家庭服务行业的实际情况,立足于该类非传统用工的现实特点,围绕李某某退休后从事家政服务活动是否具有持续稳定性以及其收入区间范围的两个判断层次进行误工费的认定,对非传统用工收入认定规则进行了探索。
由于月嫂工作的雇主变动性大,其收入水平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浮动性,法院在认定过程中,根据其薪资波动区间合理确定误工费标准,既充分保护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也避免过分加重被告赔偿责任以确保当事人利益衡平,以公正司法护航家庭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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