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郎溪县交通运输局近期对两家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进行立案处罚。经查,两企业于2022年及2023年取得经营许可,存在长期未主动履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证明的法定义务的情况,在主管部门多次上门宣传帮扶并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后,仍多次不参加或未通过市主管部门组织的考核,未积极履行整改的法定义务,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依据第九十七条,并参照《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鉴于两家公司系初次违法且未造成事故,分别给予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案例启示: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则是具体承担企业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的执行者,负责落实安全制度、排查隐患、组织培训等关键工作。二者的安全生产知识储备与专业管理能力,直接决定了企业识别、规避和管控安全风险的水平,是企业筑牢安全生产防线、有效预防事故的重要前提。因此,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经考核合格,确保其既做懂法律、会管理的安全生产“明白人”,更做守底线、防风险的安全生产“守门人”!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
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