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男子到餐厅吃饭,隔壁小孩不停的吵闹,男子听的烦不胜烦,用过激的语言提醒小孩父亲,要他管教一下自己的孩子,小孩父亲护犊,跳起来和男子吵架,男子被人劝住,本想吃完后赶紧离开,谁知小孩父亲挑衅: 你揍我呀!男子拿起水壶砸他头上,小孩父亲告到法院,说他每个月能挣30万,他要男子赔他误工费营养费10万多元,法院判了! 一家餐厅里飘着香味,客人们来来去去,都在享受着各种美味。 石先生忙碌之后,也是感到了饥肠辘辘,他也来到这家餐厅,随意找了个座位坐下。 石先生点完想要的餐品,没过多久,他的餐品就送了上来。 他忙了一天的工作,这会脑子才放空了片刻,再不用去想班上那些棘手的问题,他细嚼慢咽,难得享受这片刻的安宁。 石先生平时最喜安静,可餐厅之中本来就是人来人往,石先生的座位也是靠边,他就想一个人安静的吃饭。 大多数客人都很有素质,即便是聊天,也都压低了各自的声音。 谁知石先生的隔壁桌上,很快就来了一位男子,这位男士姓胡,他还带着自己的孩子。 谁知那孩子自打坐到隔壁,便也一刻不肯老实,只见他大声的吵闹,一会要这,一会要那。 胡某依着孩子的口味,也要了一些餐品,餐品陆续端上,他们也开始大朵快颐。 谁知那孩子年幼,正是活泼好动的时候,小孩子吃上了几口,便开始大声吵吵闹闹。 小孩子的声音尖锐,顿时充斥着餐厅各个角落,小孩子才不管那么多,吵闹起来压根不顾别人。 只见他上蹿下跳,手脚一刻也不得安宁,他一会拿着筷子在桌子上敲打,一会在又在椅子上踢腾。 食客们投来不满的眼光,可胡某压根就不在乎,任凭小孩子大喊大叫。 可偏偏石先生的餐桌就和他们相邻,石先生离得最近,吵闹声震的他心烦意乱。 那孩子喊着跳着,扒拉着桌子,脚踢椅子,一刻也不消停,声音尖锐,刺的人脑袋轰轰。 食客们虽然不满,可他们离得还是相对的较远,虽然不满,但也没人多说,他们又低下头去继续的吃饭。 谁知那孩子看无人阻止,越发的张狂,越喊越是来劲,可他的父亲胡某仿佛没有听到。 石先生皱了皱眉,这样的孩子他第一次遇到,面前的美食顿时索然无味。 吵闹声越来越大,让他实在无法安心吃饭,他不免心里有些烦躁,觉得在公共场合孩子这样吵闹,家长应该管一管孩子。 于是他放下手中的筷子,转过头去,他带着怒气,提醒胡先生管一管孩子。 而胡某看着自己的孩子,觉得自己的孩子是如此的可爱,竟然有人嫌弃孩子,这人真是多管闲事! 再说了,这里是餐厅,我带孩子来花钱吃饭,这不是你家,你无权干涉我孩子的行为! 俩人顿时吵了起来,服务员赶忙过来劝解,大家都是食客,不要和孩子一般见识,大家都消一消气,饭菜凉了就不好吃。 石先生不再说话,想着赶紧吃完走人,谁知胡某还来了劲了,他不依不饶,大声挑衅: 你有本事,你揍我呀! 石先生忍无可忍,就是这样的家长才能教出来这样的孩子,他气愤难当,抓起水壶砸到胡某头上。 胡某头部受伤,闹的更加厉害,他要石先生等着,这事不能就这么完了! 现场一片混乱,有人报警,救护车和警方立刻赶来。 胡先生受伤,觉得自己吃了大亏,他不依不饶,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要求石先生赔偿他10万。 胡某声称,自己月入30万,他要石先生按误工期90天、营养期30天赔偿他误工费,营养费。 可口说无凭,必须要拿出证据,胡某傻眼,他没任何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收入情况。 法院经过调查,发现俩人都有过错,并不只是表现上的情况。 在这件事中,首先,石先生不应该用过激的言语提醒孩子吵闹,更不应该动手打人。 而胡某在孩子吵闹时没有及时管教,还在事后用言语刺激石先生,这才导致了冲突升级。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石先生用水壶砸伤胡先生头部,构成侵权,但胡某以言语刺激石先生,对损害的发生同样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胡某有权要求石先生赔偿其误工费和营养费,但他需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自己的收入状况和营养期等。 但胡某未提交相关证据支持他的说法,因此法院并未支持按其主张的月均收入30万元来计算误工费及无依据的营养费诉求。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如果当事人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其主张,法院将无法认定该事实成立。 胡某主张月均综合收入约30万元,要求按误工期90日、营养期30日支付误工费、营养费,但未提交相关证据。 法院驳回了其无依据的疗养费、js赔偿费诉求。 因此,法院酌定,胡某承担40%的责任,石先生承担60%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石先生5日内赔偿胡某3064.9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