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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重整”仍存现实困境,建议修法明确制度,这场研讨会聚焦法院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

“执破融合中,执行能为破产做什么?

破产能为执行做什么?”

“正在修订的企业破产法中,

尚未看到执破融合相关制度内容,

建议立法中予以明确。”

“在不动产处置方面,

司法实践中也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今天下午,华东政法大学交谊楼内,一场聚焦法院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研讨会现场正在进行,司法理论与实务界专家学者纷纷发表真知灼见,观点碰撞。

在新时代司法实践中,“执破融合”问题一直是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和关键课题。2025年6月,上海高院率先发布执行破产融合机制相关工作指引,推动建立执破融合新机制。记者从会上了解到,今年以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与全市执行局共推动120件案件破产程序,预计化解2700余件积案。

“执破融合中,执行能为破产做什么?破产能为执行做什么?”专题研讨中,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吴炯认为,破产程序对执行而言,在优化债务清理路径与模式、减少潜在程序冲突、灵活资产处置方式、终结批量执行案件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执行对破产程序而言,能助力及早识别困境企业、及早拯救,为破产提质增效。

上海法院在执破融合方面率先作出了积极的实践探索,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理事长、市人大监司委委员刘正东也表示收获满满,但同时他也从破产管理人角度提出,在执行阶段针对困境企业,融合进行执行式预重整拯救的建议和思考。

“目前对于预重整制度存在法律依据不足。正在修订的《企业破产法》中,也尚未明确预重整制度,各地规则效力层级较低,导致实践中对预重整的定义、程序衔接等问题存在分歧。”刘正东在发言中表示,预重整制度还存在程序衔接不畅、信息披露不完善等尴尬。此外,政府在预重整中角色定位模糊,而法院在程序审查中的边界也需进一步厘清。

与会专家建议,在新修订的《企业破产法》中明确预重整制度,从而对“困境企业”考虑预重整救治,但重心从庭外到庭内,具体从破产庭到执行庭,再从执行庭到破产庭,共同实现企业新生。

在随后的专题研讨中,来自司法实务与理论界的专家学者还围绕“执破融合机制的规范与创新”“不动产处置的规范与创新”“执行财产管理人制度的实践与创新”三大专题展开深入研讨。

此次论坛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华东政法大学联合主办,由上海高院执行局、华东政法大学执行法研究中心、长宁区人民法院承办。

作者|胡蝶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