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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女子花费477元在某知名品牌的直播间买了16只精品蟹,直播间宣称“满黄流

天津,一女子花费477元在某知名品牌的直播间买了16只精品蟹,直播间宣称“满黄流油”。不料,到货后,女子打开泡沫箱瞬间,一股腐臭的气味扑面而来,两只死蟹僵硬其中,剩余14只无一幸免,蟹黄稀薄发苦。女子愤而联系客服,却只得到一句堪称“经典”的回复:“蘸点醋吃”。网友斥责:这是什么奇葩操作!   2025年10月初,林晓梦女士(化名)为了给即将到访的朋友准备一顿地道的家乡风味,决定网购一批大闸蟹。   林晓梦早就听说了“蟹某太”这个品牌,在短视频平台和社交媒体上,它以“敢于挑战行业潜规则”的形象深入人心,广告中常出现一杆用了八年的“公平秤”,宣称“只只满黄流油,足斤足两,打破螃蟹销售猫腻”。   品牌方在直播间里,主播信誓旦旦地保证:“我们的螃蟹,是精品,膏肥黄满,有任何问题,我们售后绝对负责到底!”   10月8日,林晓梦在“蟹某太”的直播间,被这充满诚意的宣传打动,下单了价值477元的螃蟹礼盒,内含16只宣称“精品母蟹,满黄流油”的大闸蟹。   10月10日下午,包裹如期送达,林晓梦迫不及待地打开印有“蟹某太”Logo的泡沫保温箱。   然而,预想中的鲜活场景并未出现,首先映入眼帘的,是两只早已一动不动、蟹脚松垮的死蟹。   林晓梦心里“咯噔”一下,强忍着不安,继续检查剩下的螃蟹。   林晓梦拿起一只,凑近闻了闻,一股明显的腐臭味直冲鼻腔,她不信邪,又拿起一只,依然是同样的臭味。   一连检查了14只,无一幸免,全部散发着令人作呕的腐败气味。她试着掰开一只所谓“满黄”的螃蟹,发现蟹黄不仅量少,而且质地稀薄,颜色暗淡,入口尝试后,反馈给味蕾的是一种难以形容的苦涩。   16只螃蟹,2只确认死亡,14只腐败变质,价值477元的商品,在开箱瞬间化为乌有。林晓梦的心情从期待跌入了冰点。   带着愤怒和不解,林晓梦立即通过购物平台的聊天窗口联系客服,她将死蟹和臭蟹的照片、视频一并发送,详细描述了收到的问题商品,并明确提出了退货退款的要求。   客服的回应速度尚可,但内容却让林晓梦目瞪口呆,在核对了订单信息后,客服人员并未对产品质量问题表示歉意或提出解决方案,而是轻描淡写地回复了一句:“您好,这种情况,建议您可以蘸点醋吃呢。”   林晓梦对这样的回复非常愤怒,将这段购买经历、商品实物照片,一并发到了个人社交媒体账号上,提醒朋友们“避雷”。   林晓梦的帖子很快引起了共鸣,她发现,自己的遭遇并非个例,在黑猫投诉平台上,输入关键词,能搜到大量相关投诉。   而在此之前,该公司就因其宣传的“公平秤”未能实现“公平”,实际销售中存在“缺斤短两”的行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11万元的罚款。等等。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   1、商家销售腐败变质螃蟹,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商家向林晓梦提供的商品,严重不符合“能够正常食用”这一最基本的产品质量要求,死蟹和腐败变质的臭蟹,属于明确禁止经营的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因此,林晓梦有权要求商家退还货款477元,并有权依法主张1000元的惩罚性赔偿金。   2、商家所谓“满黄流油”的宣传与“空壳臭蟹”的现实,是否构成虚假宣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商家在直播间宣称所出售的螃蟹“满黄流油”是对商品品质的具体承诺,构成了合同的重要内容,实际商品与宣传严重不符,直接构成了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   该虚假宣传是诱导林晓梦购买的直接原因,它同样构成了欺诈行为,这与销售变质食品的欺诈行为是并存的,共同支撑了林晓梦主张惩罚性赔偿的请求。   此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等规定,责令商家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处以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蟹卡“概不退款”条款是否合法有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具体到本案,如商家在蟹卡上有概不退款条款,则涉嫌自始无效,对消费者不产生任何法律约束力。若其以此为由拒绝消费者的退款要求,则构成新的违法行为。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