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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乡,男子做粮食生意,一买家在网上联系他,说要采购100多吨小麦,男子寻思有

河南新乡,男子做粮食生意,一买家在网上联系他,说要采购100多吨小麦,男子寻思有钱一起赚,就把生意也介绍给了哥哥,买家很给力,十分爽快地付了28万的货款,没想到,就在货发走的2天后,男子和哥哥的账户竟被冻结了,他这才得知,那货款里有一笔涉诈金,眼看货发走了,卡里的钱却动不了,当初为了周转贷的款也还不上,还把哥嫂也拉下了水,男子愁坏了! 孙先生是一个粮食购销户,一家人辛辛苦苦和土地、粮食打交道,挣的是些操心费力的钱。 最近,他在网上遇到一个大客户,对方开出的条件相当诱人,不仅愿意大量收购小麦,给出的价格还比市场价高出了一截。 孙先生一看来个大单,开心的不得了,但他自己手头的货源可能不够对方要的量。 想到亲哥哥那里也存着不少粮食,本着肥水不流外人田的想法,孙先生就把这个好事介绍给了哥哥嫂子。 他心想,都是自家人,能一起卖个好价钱,何乐而不为呢? 很快,交易就谈成了。对方显得很爽快,按照约定,100多吨粮食,总价28万元,拉货付款,一气呵成。 看着对方直接把钱转了过来,孙先生和他哥哥一家的心也彻底放了下来。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买卖看着挺顺当,大家伙心里还挺美,觉得碰上了个痛快的大客户。孙先生甚至有点小得意,觉得是自己给家里人拉了笔好生意。 然而,他们没想到的是,这“痛快”和“高价”背后藏的,竟是一个巨大的陷阱。 仅仅过了短短2天,孙先生就发现,自己和哥哥、嫂子用来收粮款的账户,全都被冻结了!一分钱也取不出来,动都不能动。 孙先生一下子懵了,他赶紧跑去银行,这才得知,前几天收到的那笔28万资金,有一笔竟然涉诈,是黑钱! 现在公安正在立案调查这起诈骗案件,作为这笔钱的收款账户,他们的银行卡自然就被依法冻结了。 相当于只要案子一天没查清,这钱就一天动弹不得。 得知真相后的孙先生,顿觉天旋地转。他蹲在地上,抱着脑袋,肠子都悔青了。 都是我的错啊!他心里翻来覆去就这句话。要不是自己轻信了网上那个陌生人,把对方当成“财神爷”介绍给亲哥哥,哪会让全家人跟着掉进这么大的坑里? 看着哥哥嫂子同样愁云惨淡的脸,孙先生的心更是不好受。 更现实、更残酷的压力接踵而至。当初收粮的钱,很大一部分是孙先生或者他家人为了周转,贷的款。 原本指望着卖掉粮食,收回货款,就能赶紧把贷款还上,不至于背利息。可现在呢?粮食是真真切切地被拉走了,100多吨小麦,看得见的家当没了。 卖粮的钱呢?白纸黑字的28万明明进了账,却成了看得见摸不着的“死钱”,一分也拿不出来。贷款到期拿啥还? 如今孙先生和哥嫂都不知道咋办才好了,民警表示,会帮助他们收集证据,推动案件的处理进度。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这件事呢?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1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 诈骗分子通过“高价收购粮食”的幌子,将涉诈资金混入正常交易款项,最终导致孙先生及其家人的银行账户被冻结。 这个过程暴露了诈骗分子利用合法交易掩护资金转移的典型手法,而孙先生及其家人因提供银行账户接收款项,客观上成为诈骗资金流转的“工具提供者”。 所以,尽管孙先生主观上无犯罪故意,但司法机关可能会认定他的账户被用于接收涉诈资金的行为,已触及该法条禁止的“提供账户”范畴。 根据法条,认定“非法提供账户”需满足两个要件。 第一,未经合法程序,将个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提供给他人使用。 第二,行为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账户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孙先生虽未直接参与诈骗,但他的行为还是存在几个风险点。 对方以“高于市场价”收购粮食,且付款迅速,不符合正常商业逻辑。 其次,孙先生没有通过官方渠道核实收购商身份。 如果说司法机关认定孙先生“应当知道”交易存在异常,可能推定其主观上存在过失,从而构成“非法提供账户”行为。 有人说,我能不能理解是骗子把脏钱换成了赃物,也就是买的麦子,因为整个交易的过程是合法的,而且卖方是不知情的,这个时候脏款就应该转变成了赃物,公安应该去追查收缴麦子,而不是冻结人卖家的资金? 也有人说,既然粮食已经拉走,款也收到,只是款的来路有问题,积极配合叔叔工作,因为款项有问题那不是你我能控制的,正常买卖粮食又不是违法犯罪行为,所以平常心对待,叔叔会顺藤摸瓜查出真相,还受害者一个清白。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欢迎关注@一案一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