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娱乐网

海南三亚,39岁女子被20岁男子的年轻帅气所吸引,主动展开追求,并邀他辞职同赴上

海南三亚,39岁女子被20岁男子的年轻帅气所吸引,主动展开追求,并邀他辞职同赴上海。期间,女子承担了所有开销,并持续向男子转账,款项名目繁多,从日常生活费、房租到数万元的“学习基金”,总额高达57万余元。不料,男子因年龄差问题,感觉自己过着“被包养”的生活,有些排斥。当女子提出生育孩子的计划时,男子果断选择了分手。分手后,女子将男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所有转账。法院这样判决。   据悉,2020年8月,时年20岁的陈逸阳(化名)是某酒吧的营销专员,他身材高挑,面容清秀,善于沟通,很受客户欢迎。   39岁的林静薇(化名)因商务出差到此,在朋友的邀请下来此小坐,恰好是陈逸阳接待。   陈逸阳风趣的谈吐和得体的服务,给林静薇留下了不错的印象。那晚之后,林静薇又单独来过几次,每次都点名找陈逸阳安排。   在频繁的接触中,两人渐渐熟悉起来。林静薇欣赏陈逸阳的年轻活力与体贴入微,而陈逸阳也对这位成熟、独立且经济条件优越的姐姐颇有好感。   此后,林静薇会经常给陈逸阳转账,让他帮忙安排酒水、预订餐厅,金额从数千到上万不等。   在认识不久后,林静薇向陈逸阳提出了一个建议,希望他能辞去三亚的工作,跟她去上海发展,并承诺会照顾他。   面对这个突如其来的邀约,年仅20岁的陈逸阳内心有些激动,他对林静薇确实怀有好感,也对繁华的上海充满向往。   随后,陈逸阳辞去了三亚的工作,随林静薇踏上了前往上海的旅程。   初到上海,陈逸阳住在林静薇安排的住所里,林静薇承担了两人日常生活的大部分开销,并持续通过微信、支付宝向陈逸阳转账,名目繁多。   转账金额也大小不一,小到几百元的生活费,大到数万元的“学习基金”或“创业支持”。   然而,林静薇因生意缘故,聚少离多。更重要的是,2021年3月左右,他才偶然得知林静薇的实际出生年份是1980年,比他年长整整二十岁。   与此同时,陈逸阳开始对自己的状态产生怀疑,他没有固定的工作,生活来源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林静薇的给予。   这种“被照顾”的生活,时间一长,便滋生出一种难以言说的无力感和颓废感,陈逸阳逐渐开始不想过这种被包 养的生活。   2021年11月,林静薇向陈逸阳提出了生育孩子的想法,这让陈逸阳无法接受。   2023年,陈逸阳选择了离开,单方面结束了这段持续了约一年多的恋情。   分手之后,林静薇整理了两人在恋爱期间的转账记录,她惊讶地发现,自2020年8月至2023年关系彻底结束,她通过各种方式向陈逸阳转款的总额,累计高达人民币57万余元。   在她看来,这些付出,是基于与陈逸阳缔结婚姻、组建家庭目的。   如今,婚姻之梦已成泡影,陈逸阳理应返还,经过多次沟通索要未果后,林静薇一纸诉状,将陈逸阳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陈逸阳返还这57万余元。   法庭之上,林静薇一方坚持认为,她的所有转账均是以“结婚”为前提条件的赠与,现在结婚条件未能成就,陈逸阳理应返还全部款项。   被告陈逸阳承认收到了这些款项,但辩称其中大部分是两人共同生活的开销,而分手是因为得知真实年龄差距后的心理落差,以及因无法接受“被包养”状态和生育要求。   他尤其强调,林静薇在交往初期并未坦诚告知真实年龄,存在欺骗成分。   他认为,这些钱款是恋爱期间的正常花费与赠与,不应返还。   法院会如何判决?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法院认为,林静薇的赠与行为,是以“双方最终结婚”作为赠与持续有效的隐含条件,如果双方顺利结婚,则赠与目的实现,财物归陈逸阳所有,无需返还。   反之,若双方恋爱关系结束,结婚目的已确定无法实现,则意味着赠与所附的解除条件成就,赠与的法律效力随之消灭,受赠人陈逸阳继续占有财物便失去了合法依据。   现双方已分手,结婚条件确定无法成就,故陈逸阳应当返还相应款项。   不过,在57万余元的转账总额中,还包含有金额为“1314”、“520”等具有特殊象征意义的款项。   一审法院对该部分款项没有作区分处理,统一作为需返还款项的范围。   二审法院则认为,这些在特定节假日、纪念日给付的、金额不大的财物,其核心目的在于传递情感、表达爱意,这类赠与,是恋爱过程中的常态行为,属于单纯以情感表达为目的的普通赠与,将其纳入以结婚为条件的范畴,既不符合赠与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也有违情侣间交往的常情常理。   也就是说,这类赠与款项,一旦交付,赠与即告完成,不得再撤销。   最终,二审法院在一审法院支持的47万元基础上另行扣除6万元小额且特殊数字的转账款项,仅支持返还41万余元。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