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女子和卡车司机男友未婚先孕,此前已生育一女,本打算不日结婚。不料,男友跑车在女子怀孕六个月时在高速上遭遇意外,没能留下半句嘱咐。肇事方同意赔偿80万元,没想到,赔偿款却打入了公公账户,女子及孩子分文未得。事后,女子还是生下遗腹子,抱着新生儿子上门商量,却遭到公公拒绝,理由简单:没领证是外人。女子认为,就算她没份,孩子总要有份,而公婆解释道:“儿子交代,钱拿去买房子,房子留给孩子。” 据悉,刘小雨(化名)和李强(化名)在朋友的介绍下相识,李强是货车司机,常年奔波在路上。 刘小雨在服装店做销售,独自带着刚满周岁的女儿生活,两人都是普通人家,性格踏实,渐渐走到一起。 李强常对小雨说:“等攒够钱,咱们就去领证,换个敞亮的房子,让孩子好好上学。” 但生活总比计划匆忙,很快,刘小雨发现自己再次怀孕。李强握着她的手说:“别怕,这次我一定好好照顾你们。” 然而,命运的转折猝不及防,李强在高速公路上因疲劳驾驶发生车祸,当场身亡。 那时,刘小雨已怀孕6个月。 事故发生后,运输公司和李强家属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死亡赔偿金、抚养费、丧葬费等共计80万元。 不过,这笔钱没有打入刘小雨的账户,而是打入了李强父亲李建国的银行账户,很简单,因为刘小雨和李强还没有领结婚证。 刘小雨原本沉浸在悲痛中,直到邻居提醒:“你是两个孩子妈妈,赔偿款里该有你和孩子的份。” 刘小雨鼓起勇气向公婆提出分割赔偿款,却遭到明确拒绝。李建国的态度坚决:“强子生前说过,钱是留给孩子买房子的。你们没领证,法律上你就是外人。” 婆婆王秀兰抹着眼泪补充:“孙女我们一直养着,你要愿意,随时回来住。但钱必须留给孩子将来用。” 在赔偿时,80万元中包括李强父母的赡养费、现有女儿的抚养费,以及部分死亡赔偿金。因刘小雨怀的遗腹子当时未出生,未被计入抚养费分配对象。 李建国曾提出,若刘小雨将遗腹子的户口落回李家,并共同生活,可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但刘小雨拒绝。 刘小雨希望独立抚养两个孩子,并要求一次性分割赔偿款中属于孩子的份额。 不过,李建国提出,李强在生前曾说要把钱拿去给孩子买房。而李建国也承诺:“房子以后留给孙子孙女,我们一分不动。” 有人说,李建国的做法可以理解,其担忧的是,怕钱给了刘小雨,刘小雨改嫁,一切就真成别人家的了。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 1、肇事方支付的80万元赔偿款是不是李强的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死亡赔偿金,是赔偿义务人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对死者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产生于死者死亡之后,并非死者生前拥有的合法财产。 所以,这80万元赔偿款在法律性质上不属于李强的遗产,它是对依赖于死者生前收入而生活的、受其扶养的近亲属的一种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 2、谁有权参与分配这80万元赔偿款?刘小雨是否有权参与?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近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含死亡赔偿金)。 对于李强的死亡赔偿金,因不是遗产,依法应当由近亲属进行分配。 本案中,李建国夫妇作为死者李强的父母,是法定的第一顺序扶养权利人,也是近亲属范畴,有权获得赡养费性质的赔偿。 刘小雨与李强所生之女作为死者子女,是法定的第一顺序扶养权利人,,也是近亲属范畴,有权获得抚养费性质的赔偿。 刘小雨后来生下的儿子,虽然在赔偿款取得时尚未出生,但《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这意味着,在分割赔偿款时,必须为腹中的胎儿保留其应得的份额,特别是抚养费部分。胎儿出生时为活体,其自受孕之日起就享有该权利。 因此,儿子在出生后,其权利可以追溯到赔偿发生之时。 不过,刘小雨与李强未办理结婚登记,不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配偶”,不属于近亲属范畴。 因此,刘小雨无权以“近亲属”身份直接主张分割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3、公婆拟用赔偿款购房,称“留给孙子”,是否合法? 如果购房款项中包含了本应属于李强的女儿和儿子的抚养费份额,那么用本属于孩子的钱去购买登记在祖父母名下的房产,涉嫌侵犯了孩子的财产权益。 刘小雨作为子女的监护人,有权要求李建国说明款项去向,并确保子女的财产权益不受损害。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