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女子牵着爱犬在小区遛弯,在相隔两条马路位置,男子陪同家人迎面走来。不料,男子突然驻足,指着女子怒吼:“绳子放这么长挡道,吓着我孩子了!”女子试图解释:“狗狗离得远,也没叫……”话音未落,男子已冲上前抢夺狗绳。争执中,男子猛地将女子推倒在地。紧接着,他抬起穿着黑色尖头皮鞋的脚,对准女子的腹部狠狠踢去。女子蜷缩在地哀嚎,并呼喊“救命”。没想到,男子却俯身威胁:“再喊就弄 死你!报警我也不怕!”有路人上前劝阻,反遭男子指着鼻子威胁:“你欠揍吗?”施 暴持后,男子带着家人扬长而去。 据悉,2025年10月22日傍晚,某小区内,33岁的陈某(化名)像往常一样牵着她的宠物犬散步。 陈某习惯性地选择人少的路段,边走边收紧绳子,避免惊扰他人。 18时10分左右,陈某与36岁的唐某(化名)一家在小区步道相遇,双方相隔约两条车道,狗并未靠近唐某夫妇及其孩子。 据目击者回忆,唐某突然指向陈某的狗绳怒吼:“绳放这么长挡路,吓到孩子了!” 陈某愣了一下,回应道:“狗离你们很远,也没叫唤。” 这句话激怒了唐某。他快步上前,一把抢过狗绳试图拉扯,陈某下意识攥紧绳子,双方陷入对峙。 唐某妻子试图劝阻,被丈夫甩开。紧接着,唐某猛地将陈某推倒在地,黑色尖头皮鞋狠狠踢向她的腰部、腿部。 陈某蜷缩身体呼救,唐某却专挑其小腹猛踹,边踢边吼:“再喊弄 死你!报警也不怕!” 有视频显示,唐某连续多次踢击陈某下腹、髋部,鞋尖多次击中敏感部位,当陈某哀求“救命”时,唐某俯身威胁,并对劝阻者辱 骂“你欠揍?”。 期间,陈某始终未松开牵引绳,狗被拉扯得不停吠叫。 唐某妻子多次拉扯丈夫手臂,但未能阻止暴力。 一名邻居上前理论,唐某转而指向其鼻尖挑衅,随后拽着妻子孩子扬长而去。 陈某瘫坐在地,手捂腹部痛哭,后被救护车送医。 医院诊断显示,陈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需进一步观察是否伤及脏器。 10月23日,警方通报立案,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陈某接受采访时声音颤抖:“我绝不会和解,相信法律会公正处理。”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价? 1、唐某的打人行为是治安违法行为,还是已构成刑事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警方报道称双方存在互骂引发抓扯行为,但唐某后续将陈某推倒,并用脚连续踢踹其身体,其行为毫无疑问构成了“故意伤害”或“殴打他人”。 若陈某身体损伤后续经过鉴定,达到“轻伤”二级或以上标准,则唐某的行为就涉嫌故意伤害罪,将面临刑事追责。 若陈某的“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仅为轻微伤,那么唐某的行为则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已构成治安违法,将面临最高10日拘留及500元罚款。 2、唐某在冲突中的责任能否因“对方过错”而减轻? 唐某可能会主张,是因陈某“狗绳过长”在先,才引发了冲突,试图以此减轻自身责任。 根据报道,陈某使用了伸缩牵引绳,但“选择了人少的路段”,且“狗并没有靠近他们,也没有扑人”。这表明陈某已尽到了一定的注意义务。 即便狗绳长度存在争议,也属于轻微的生活纠纷,完全可以通过沟通、协商或向物业、社区反映等和平方式解决。 在本案中,“狗绳可能过长”这一轻微过错,与唐某“推倒并猛踢小腹”的暴力行为之间,完全不成比例。 因此,陈某的轻微过失几乎不可能成为减轻唐某法律责任的正当理由。 3、唐某的言语威胁应如何评价?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唐某在施暴过程中叫嚣“再喊弄 死你”、“报警也不怕”,这些言语涉嫌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即使唐某的殴打行为最终因伤情未达轻伤而不构成刑事犯罪,这些威胁言论本身也独立构成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可以与殴打行为一并评价,作为从重行政处罚的情节。 4、陈某可以主张哪些民事赔偿? 无论唐某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陈某均有权就其遭受的损失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基于此,陈某可以要求唐某赔偿已发生和后续治疗的全部医疗支出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