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双十一”期间
网络经营行为提示函
全市网络交易经营者:
“双十一”电商购物节将至,特色消费需求集中涌现,网络消费活力即将全面释放。为规范网络促销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有序发展,现对全市网络交易经营者提示如下:
一
规范资质公示
严格履行经营主体登记义务,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及相关行政许可,在经营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主体信息、行政许可等内容。销售双阳梅花鹿、公主岭大米、红石砬小米等地理标志产品的经营主体,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
合法合规促销
促销规则需提前公示,明确活动期限、定金规则、退改政策及不可抗力应对方案,不得设置隐性消费陷阱。不得实施刷单炒信、虚构交易评价、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通过技术手段强制跳转链接,破坏市场竞争秩序。
三
恪守宣传底线
严禁虚假宣传,规范宣传冰雪旅游套餐及保健类商品。严禁针对老年人开展虚假保健宣传。严格规范直播营销行为,重点把控直播商品的质量,强化对直播选品、直播卖点等环节的审核把关。
四
禁止销售禁限售商品
不得销售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商品,包括但不限于“专供”“特供”、过度包装茶叶、危险化学品、黑土、非法交易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等商品。
五
规范价格行为
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真实准确标注商品价格及优惠规则,严禁实施“先提价后打折”、虚构原价、低价诱骗高价结算等价格欺诈行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定价、不变相涨价、不哄抬价格。
六
妥善化解消费纠纷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高效处理投诉举报,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平台内经营者应遵守消费者安全保障、售后“三包”和“七日无理由退货”等规定,及时回应合理诉求。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7日
初审:梁爽
复审:曹光宇
终审:臧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