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景德镇,一20岁男子与副驾驶的女子探讨“鹦鹉能否理解人类语言”问题发生争执,突然猛踩油门,车速瞬间飙至129公里,女子劝阻也不听。不料,此时一对夫妻正抱着不满周岁的儿子步行去父母家吃饭,被当场冲撞,幼子当场殒命,父母抢救无效相继离世。而惨剧发生后,男子下车先看车损,在伤者被抢救时,他淡定地在一旁抽烟、玩手机,还与交警争执。事后,男子家属通过中间人找到这对夫妻的家属,提出80万元赔偿,遭到拒绝,对方竟称:“你们儿子死了是天 灾,你们追责是人 祸”。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男子提起公诉,男子虽承认撞人,但否认指控罪名,只认交通肇事。 据悉,2024年10月2日,胡玉兰(化名)和老伴早早备好一桌饭菜,有红烧牛腩、清蒸鱼、排骨汤……等着儿子胡明化名)、儿媳王倩化名)和刚满周岁的孙子胡小宝化名)来吃晚饭。 下午4点半,王倩打来电话:“妈,小宝刚睡着,我们晚点出门。” 胡玉兰笑着应下,心想菜凉了可以再热,孩子睡觉要紧。她没想到,这通电话成了儿子一家最后的音讯。 晚上6点42分,胡明抱着儿子,王倩挽着丈夫的胳膊,正从人行横道过马路。这是一条双向六车道的主干道,限速40公里/小时。 此时,20岁的廖某(化名)驾驶白色轿车驶来,副驾驶上坐着朋友孙某(化名),两人刚因“鹦鹉能否真正理解人类语言”发生争执。 孙某低头玩手机沉默后,廖某在绿灯亮起后突然猛踩油门,车速在几秒内飙升至129公里/小时。 孙某惊呼:“开这么快会出事的!”廖某未理会。 14秒后,廖某驾驶的白色轿车失控撞上胡明一家,胡小宝被撞飞数米,当场死亡,王倩和胡明受伤严重,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故发生后,廖某第一时间查看车辆前盖的凹陷,随后绕到副驾扶出惊魂未定的孙某,全程未查看受害者情况。 120救护人员抢救时,他靠在路边抽烟、刷手机,与朋友淡定聊天。 交警要求其配合处理,他态度强硬,争执中反复强调:“我又没喝酒!” 当晚7点半,胡玉兰夫妇见儿子一家未到,担心饭菜凉透,决定打包送去,路过事发路段时,他们看见警戒线和血迹,却未想到与亲人有关。 直到晚上8点多,反复敲门无人应答、拨打的20多个电话始终无人接听时,才开始紧张。 王倩的手机最终被交警接起:“请问是王倩家属吗?请来事故科一趟……” 晚上9点,胡玉兰的丈夫在事故科得知儿媳和孙子已死亡,一小时后,医院传来胡明抢救无效的消息。 警方初步调查排除廖某酒驾、毒驾,以“交通肇事罪”将其刑拘。 10月17日,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 2025年4月15日,案件在法院开庭,公诉人指出,廖某因情绪失控故意超速,无视劝阻,对公共安全构成直接威胁,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廖某承认撞人事实,但坚称“不熟悉路况”“天色昏暗”,仅构成交通肇事罪,其辩护人提出,廖某超速是“一时情绪宣泄”,并非针对特定人群。 案发后,廖某家属通过中间人提出赔偿80万元,希望换取谅解书。 胡玉兰夫妇拒绝了这一要求,但更让胡玉兰寒心的是,廖某的叔叔曾致电胡明大伯:“孩子死了是天 灾,你们追责是人 祸。” 此后,胡玉兰夫妇俩表态放弃民事赔偿,仅保留刑事追诉权。 目前,案件尚未作出判决。 那么,从法律角度,廖某的行为到底是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交通肇事罪要求肇事者的主观上是出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且在刑罚上,最多也就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远轻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具体到本案,在限速40公里/小时的城市主干道,将车速提升至129公里/小时,超速幅度高达222.5%,这不是一般的超速,而是足以让车辆完全失控的“飙车”行为。 廖某在没有醉酒等状态下,作为一个取得驾驶执照的成年人,完全能够预见在此速度下,一旦遇到突发情况,刹车根本无效,碰撞后果必然是车毁人亡。 根据报道,廖某某是在“绿灯亮起时,猛踩油门”加速。这一行为并非单纯的“操作失误”或“疏忽”,而是一个主动的、积极的行为,它发生在与同车人发生口角之后,带有明显的情绪化特征。 此外,同车人孙某某曾明确劝阻,而在明知危险的前提下,廖某“未理会”劝阻,继续以超高速度行驶,这说明廖某至少对撞上不特定路人甚至造成死亡持一种“放任”态度,具有间接故意。 所以,综合来看,廖某的行为已不再是普通的交通违规过失,更符合是一种与放火、决水、爆炸等行为具有同等社会危害性违法行为,判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能性大。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