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22岁男子先和好友密谋,偷偷盗走了母亲因交通事故获得32万保 险赔偿款。当钱财耗尽,恶念升级,几人又密谋用钉子戳 瞎男子母亲的眼睛制造事故骗 保,失败后又转向男子的父亲,但均未得逞。尔后,好友冷血地提议:“直接撞死你 妈骗 保吧。”男子竟然同意。而离谱的是,在此前,男子把计划告诉父亲,父亲虽没同意,但说了句“随便你们怎么样都行”。之后,几人精心策划,由男子亲自将母亲骗到预定地点,好友驾车猛撞,男子的母亲被撞飞至路边田地,当场死亡。案发后,检察院以几人构成盗窃罪、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法院这样判决。 据悉,徐丽(化名)一生勤劳,和丈夫的关系原本不错,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间矛盾渐生,家庭氛围变得紧张。 徐丽的儿子卢强(化名),初中毕业后就没再上学,整天游手好闲,和两个初中同学杨浩(化名)、程明(化名)混在一起。 这三个人里,杨浩是“带 头大哥”,卢强和程明则像他的跟班,三人靠着东拼西凑的钱过日子。 2023年4月,徐丽因一起交通事故受伤住院,这本是意外,但对卢强和杨浩来说,却成了“机会”。 卢强和杨浩在医院里偷偷商议,等徐丽的保 险赔偿金到账后,就偷出来花掉。 7月,保 险公司将交通事故的剩余赔偿款31.99万余元打入了徐丽的银行账户。 卢强很快行动了,他趁母亲不备,偷走了她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并告诉了杨浩密码。 当天,杨浩就拿着证件去银行柜台取现2万元,卢强则操作徐丽的支付宝,将3万元转到自己账户,再转给杨浩。 第二天,杨浩又取现26.23万元。就这样,近30万元的保险金被他们一扫而空。钱到手后,三人开始了挥霍之旅。 很快,钱花光了,但贪婪的欲望没有尽头,杨浩提出了一个更恶毒的计划,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 起初,他们瞄准了卢强的母亲徐丽。 2023年9月,卢强借口骑电动车带母亲外出,程明和杨浩开车撞倒了电动车,卢强趁机用事先准备的钉子戳向母亲的眼睛,但只戳中了眼皮,计划失败了。 徐丽毫不知情,还以为这只是意外。 一计不成,又生一计。杨浩又把目标转向卢强的父亲。他们试图用类似手法戳 瞎父亲的眼睛,再次失败。 两次失败后,杨浩的恶念升级了,他直接提议:“开车撞死徐丽骗 保吧!”令人发指的是,卢强居然同意了。 在实施谋杀前,卢强曾把计划告诉父亲,父亲起初不同意,但后来在反复劝说下,竟含糊地说了句“随便你们怎么样都行”。 2023年9月30日晚,卢强将母亲徐丽骗出,带到了预定地点,他让母亲站在路南侧,自己借故站在路北侧。 黑暗中,杨浩驾车猛冲过去,徐丽被撞飞至路边田地里,当场重伤,他们以交通事故为由报警,徐丽被送医后,因颅脑损伤和胸部损伤等多发伤,于当日死亡。 事后,杨浩的家属代为赔偿了7万元给死者家属。 2023年10月,警方在调查中很快发现了疑点,将杨浩、卢强和程明抓获归案。 在审讯中,卢强供述,他和母亲关系“很一般”,所以选择了直接撞她,杨浩则承认自己是主谋,三次骗保计划都是他提起的。程明作为从犯,主要负责作伪证和辅助工作。 很快,检察院以盗窃罪及故意杀人罪对卢强等人提起公诉。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价呢? 1、卢强等人为何被定故意杀人罪,而非诈骗罪或保险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卢强等人最终目的虽然是骗取保险金,但卢强等人经过事先预谋、踩点、查询撞死人所需要的车速,并最终由杨浩驾车直接撞击徐丽致其死亡,其主观上追求被害人徐丽死亡的结果,客观上实施了致命的撞击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卢强等人的行为符合刑法上的“牵连犯”问题,对于牵连犯的处理原则,通常 “从一重罪处断” ,即按照其中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量刑。 就本案而言,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最高为死刑,远重于诈骗罪或保险诈骗罪。 所以,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卢强等人定罪,是准确且恰当的。 2、对卢强等人的盗窃罪为何单独成立并数罪并罚? 《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杨浩和卢强盗窃徐丽的保 险赔偿款,发生在故意杀人之前,是两个独立的、分别起意的犯罪行为。 而且,本案中的盗窃与杀人,既无手段与目的的必要联系,即杀人并非为了完成盗窃,也无必然的发展关系,而是两个独立的犯罪阶段。 鉴于杨浩等人盗窃财物31余万元,金额达到数额巨大标准,依法应当在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判罚。 最终,一审法院认定杨浩及卢强均构成了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死刑,而程明判处7年有期徒刑。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