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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37岁女子国庆后独自驾车返京,途经通州某检查站时突然胸口一阵绞痛,心跳加

北京,一37岁女子国庆后独自驾车返京,途经通州某检查站时突然胸口一阵绞痛,心跳加速。女子强忍不适将车停稳,颤抖着拨通了120,向接线员说明病情。接线员询问位置,女子如实报出大概位置,但一时无法描述更精确位置。不料,电话那头突然传来调度员刺耳的辱骂:“你他 X 傻 X吧!”没等女子反应过来,接线员挂断了电话。无奈,女子挣扎着向检查站帽子叔叔求助,被送往医院治疗。事后,120解释称接线员“家里有事情绪失控”,已扣除绩效。但女子坚持要求公开道歉和正式处理说明。   据悉,张静(化名)在北京工作,国庆假期回老家探望父母,享受了几天悠闲时光。   10月11日,张静独自驾车返回北京,准备第二天正常上班。   下午2点35分左右,张静途经某检查站时,突然感到胸口一阵剧痛,心跳加速,呼吸也变得困难。张静强忍着不适,将车停在检查站附近的安全区域,拨通了120。   电话很快被接听,张静简短说明了自己的情况:“我感觉心脏好疼,需要救护车。”   对方确认了张静的意图后,将电话转接到了调度中心。接线的是一位声音听起来有些急促的女工作人员刘梅(化名)。   张静重复了症状,刘梅随即询问我的具体位置。   张静努力保持冷静,但疼痛让张静的声音有些颤抖:“我在某某综合检查站。”   刘梅追问:“是XXX那个吗?您地址都说不清楚。”   张静赶紧补充:“就是在XXX。”检查站区域较大,张静一时无法描述得更精确,只能反复强调一些标志性建筑。   就在这时,刘梅突然提高了音量:“我跟你说,这个检查站很大,你不说具体在那个位置,我们没法找你。你叫工作人员接一下电话。你他X傻 X吧。”   张静愣住了,几乎以为自己听错了,反问道:“你刚才说什么?”   不过,对方电话已经被挂断,嘟嘟的忙音中,张静呆坐在车里,心脏的疼痛混合着震惊和委屈。   几分钟后,张静意识到不能干等,便强撑着下车,向检查站的帽子叔叔求助。他们很热心,立即联系了附近的医院,并帮张静安排了车辆。   医生检查后诊断张静为心律不齐,左右心室频率不一致,心肌缺氧。   事后,张静越想越气愤,向主管部门进行了投诉。   10月17日上午10点,120急救指挥中心回电给张静,解释说,刘梅当时“家里有点事,情绪失控”,并强调“她不是真的针对你,可能就是发泄一下”。   这个回复让张静更加不满,个人情绪怎能成为职业失职的借口?张静要求一个正式的道歉和对涉事人员的处理说明,但对方只说会“商量一下”,之后便再无音讯。   10月27日,张静通过媒体进一步反映了此事,120急救中心遂私下道歉,还对刘梅采取了“扣除绩效”的措施。   不过,张静认为这不够正式和透明,不符合自己的要求。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价呢?   1、张静与120急救中心是否订立了以紧急医疗服务为内容的服务合同关系?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在本案中,当事人张静虽然拨通了120急救中心的电话,并明确表达求救意图,但是,接线员问及具体位置时,张静没有说清楚具体位置,关键是,急救中心也没有确认是否派车。   在以紧急医疗服务为内容的服务合同关系中,核心标的就是安排急救车去张静所在实施救治,如无法确定地址且急救中心未明确是否派车,这将使得双方之间合同成立条件不满足。   所以,张静与120急救中心尚未成立服务合同关系。   2、张静虽然未与120急救中心达成合同,但接线员刘梅挂断电话并辱骂张静的行为,不仅属于侵权行为,还违反了急救服务规范。   一方面,《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张女士自称心脏不适的紧急情况下,接线员的辱 骂和挂断行为,人为地中断了救援链条,增加了其病情恶化的风险,构成了对张女士生命健康权的潜在威胁和现实侵害,加重了其精神紧张和痛苦。   接线员使用侮 辱性言辞对张静进行辱骂,是对其人格尊严的侵害,严重侵害了张静的人格权。   而接线员刘梅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实施侵权行为的,120急救中心作为用人单位,理应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另一方面,《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调度人员应当……及时接听急救呼叫电话,询问并记录患者信息,……对急、危、重患者,按照就近原则迅速派出院前救护车。   张静突发疾病是心脏问题,一旦救治不及时,后果不堪设想,可能出现死亡结果,接线员刘梅仅仅因为个人情绪问题,没有耐心挂断电话行为,差点酿成打错,明显违反了执业规范。   结合该条例,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并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行政处分。   对于本案,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