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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一14岁男孩对女同学喊了声“大力女侠”,对方玩笑般一拳打在他胸口。谁料

山东临沂,一14岁男孩对女同学喊了声“大力女侠”,对方玩笑般一拳打在他胸口。谁料,这一拳竟让杨帆当场倒地,心跳骤停。经过抢救,男孩虽然保住了生命,却陷入四肢瘫痪、无法言语的困境。男孩父母将校方及女同学及其家人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校方承担70%,女同学方承担20%。然而,学校此前已经垫付了44万余元,剩余5.6万元由保险公司支付,而女同学方父母残疾,家境困难,无力担责。男孩方虽然曾发起筹款,但仅筹得1.5万元,后续费用没有着落。   据悉,2024年5月21日晚,某学校晚自习课间,14岁的杨帆(化名)和同班女生林薇(化名)在楼道里说笑。同学们三三两两聚在一起,喧闹声填满了走廊。   杨帆笑着对林薇喊了一声“大力女侠”,这原本是同学间无心的调侃,两人平时也常这样打闹。   林薇并未生气,顺势比划了一个挥拳动作,杨帆笑着抬手格挡。然而下一秒,林薇的左拳猛地击中了杨帆的左胸。   杨帆捂着胸口蹲下,随即脸朝下栽倒在地。一名路过的物理老师上前询问,见杨帆没有回应,便由同学扶他坐起。   老师接了个电话后离开,几分钟后返回时看了一眼,又转身走进教室。时间一分一秒流逝,直到另一名老师闻讯赶来,掐了杨帆的人中。   见杨帆有了微弱的吸气反应,众人慌忙将他抬进老师私家车,送往医院。   从倒地到被送医,约15分钟。医院检查发现,杨帆途中小便失禁,到院时已呼吸心跳骤停。   医院抢救36分钟后恢复自主心率,49分钟后心跳重启。诊断书上赫然写着“缺氧缺血性脑病”。   此后的300多个日夜,杨帆一家辗转于五家医院。2025年9月的出院记录显示,这个曾经活泼的少年被诊断为“四肢瘫痪、言语障碍、吞咽困难”。   杨帆终日卧床,意识模糊,无法言语,仅能通过眼神与家人交流。   医疗费用如滚雪球般不断累积,截至2025年5月,治疗费已高达71万元。   杨帆的父母卖掉家中货车,借遍亲友,仍难以支撑后续康复费用。医生曾建议采用高压氧舱等强化治疗,但因资金短缺,杨帆在2025年9月被迫回家,只能接受基础保守治疗。   与此同时,林薇家属提出,杨帆可能存在“肥厚性非梗阻性心肌病”,属特异体质,本次事件是意外事件。   但杨帆父亲出示了多家医院的心脏超声报告,均未发现异常:,确认杨帆以前从没得过心脏病!   随后,杨帆家属将林薇家、学校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要医疗费等损失。   2025年,一审法院认定学校承担70%责任,林薇承担20%责任,杨帆自担10%责任。   此前,学校曾垫付44.6万元并投保校方责任险,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杨帆支付50万元。   但二审法院纠正为,保险公司向学校支付44.6万元垫付款,仅向杨帆支付5.6万元。   然而,判决后的执行却陷入困境。林薇父亲一级多重残疾,母亲三级精神残疾,靠低保和年迈的祖父母抚养,他们仅支付了1万元赔偿,剩余13万元难以兑现。   而杨帆的家人曾在筹款平台发起50万元目标募捐,最终仅获1.5万元,远远不够后续治疗费。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价呢?   1、为何女同学家只要承担10%的责任,而学校承担70%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在事前预防上,学校在楼道,未安排足够的管理人员进行巡查和疏导,未能及时制止学生间的危险嬉闹行为,从源头上未能有效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在事中处置上,当杨帆出现倒地不起的异常情况时,第一位到场教师未能认识到事件的严重性,处置轻率,延误了宝贵的初期救援时间。物理老师及其他后续到场老师的反应,表明学校在此方面存在严重缺失。   在事后救助上存在措施不当,在明确杨帆已出现意识不清、呼吸异常等危重情况下,学校未第一时间呼叫120急救车,而是选择自行送医,学校的送医方式可能错失了最佳抢救时机,甚至可能因搬运不当加重了损害后果。   不过,林薇虽然在用左拳击打杨帆左胸部位后,杨帆随后倒地并发生严重后果,林薇存在过错,但双方的行为始于同学间善意的玩笑,林薇击打行为的主观意图是嬉戏而非伤害。   所以,法院认定学校应对本次损害承担主要责任,比例确定为70%,而女同学林薇次要责任,比例确定为20%,并无不妥。   2、杨帆后续治疗费确定后,家属有权继续诉讼主张。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杨帆后续治疗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亦是因本次损害产生的,两者具有因果关系,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可见,针对判决后新产生的医疗费,杨帆家可以再次起诉学校和林薇家,要求支付。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