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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读者导向”的裁判文书新风格

转自:法治日报

□蒋惠岭(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副会长、同济大学法学院院长)长期以来,中国法院的裁判文书具有“结构严谨、逻辑清晰、情不外露、恪守程式、事实详陈、论理简约”的风格。近年来,随着社会生活丰富多彩、社会文化多元并举、人文精神逐渐深厚、域外法治传播融合,我国裁判文书的传统风格也在发生变化,并逐步培育和形成新时代的新风格。在这个过程中,“读者导向”(audience-orientedstyle)将成为裁判文书新风格的重要指引。

“读者导向”的基础

发布裁判文书是司法工作程序中的一个关键环节,它必将成为他人阅读、使用的基础文件。裁判文书的读者也有各类群体,除以裁判文书为中心展开的当事人、司法工作程序的后续跟进者外,还有法律研习者,有时社会公众、新闻媒体也会选择感兴趣的内容阅读。裁判文书是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书面记载,是直接连接法律与事实、现实与形式、法官与当事人、理论与实践、司法与社会的桥梁与媒介。裁判文书中关于权利义务分配的具体内容固然重要,其展现形式和表达风格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目的的实现和作用的发挥。因此,看起来裁判文书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裁判文书的结构、详略、长短、修辞,实则背后发挥作用的“无形之手”是经常被人忽视的“读者导向”。裁判文书的不同读者会有不同期待、不同关注,因此同一篇裁判文书的接受度也会因人而异。一方面,法官应当恪守中立地位,坚持独立判断,不畏势、不媚俗;另一方面,法官同时要通过付出额外的努力让裁判文书产生更好的效果,从而立得住、叫得响、有受众、被认同。要实现这些效果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坚持“读者导向”,要求法官预判读者的期待,铺平裁判文书发挥作用的道路,努力让各类读者最大程度地从裁判文书获得所期待的东西。裁判文书的读者可以分为四类:一是当事人,二是工作程序主体,三是法学家,四是公众(媒体)。笔者将从这四类读者的阅读导向和构建裁判文书新风格的具体要求展开分析。

当事人读者导向

裁判文书的第一读者是当事人,而当事人中最为关切的受众是败诉方。从心理学的一般理论来说,败诉方通常会以批判的视角来观察对自己不利的裁判文书,并会形成敏感、犀利甚至极端的心态。这也成了裁判文书面临的最大“挑战”。在一些国家,法院允许法官将起草的判决书发给当事人的律师事先阅读,称为“草稿传阅”或“拟议判决书传阅”,其目的并非期待当事人同意或重开辩论,而是为了保证事实陈述的准确,以免事后当事人对裁判内容发生歧义。不过,我国并不鼓励这种做法,因此法官最好亲自或者请助理以败诉方当事人的视角读一遍自己起草的判决书,尝试一下自己有没有被裁判文书“激怒”,还是只能心服口服地接受。在当事人读者导向下,法官在把握裁判文书风格时须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虽为细枝末节,但不可大而化之。司法实践中常有这种情况,在法官眼里对案件结论几乎没有影响的内容,但在败诉方当事人那里可能寄托了他的全部关注并竭尽全力去维护。敏感一些的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会观察到这种情形,不宜轻易略去。第二,强化正义引导,论证入情入理。当事人对裁判内容的期待(有时是隐而不宣的)是在“情理法”兼具的前提下受到触动,虽心有不悦,但因无理辩驳只能选择接受裁判。第三,将裁判文书写成败诉方的“前车之鉴”。如果在判决书中不便多谈以往的先例,则努力把裁判文书写成让当事人接受教训的“前车之鉴”,促使败诉方主动接受裁判文书所展现的告诫,从而达到法治宣传教育的效果。第四,高度重视程序细节。败诉当事人也是“法庭里的消费者”。当实体权利受挫时,败诉当事人“消费”满意感的唯一来源便是程序正义。因此,法官要对裁判文书内容中特别是在庭审过程中的每一个程序问题高度重视,有适当的文字表述,甚至要管理好案件的“微程序”、法官的“微表情”。

工作读者导向

一份裁判文书形成后,很可能在后续的二审、再审、执行等司法程序中使用,或者可能成为检察机关检察监督、启动程序的出发点,成为其他国家机关协助执行、调查取证的依据。因此,裁判文书会有一批“工作读者”。裁判文书是工作推进过程中的一个台阶,是后续活动的基础,所以需要准确、详细、全面、开放,这也是工作读者导向对裁判文书风格提出的主要要求。第一,围绕事实和法律主线组织语言。工作读者对裁判文书的理解、使用、解读、评价几乎完全依靠其中的事实和法律内容。因此,裁判文书作为法律活动某一个环节形成的载体,应当成为法律问题的阐述者和事实问题的确定者。第二,最大程度延续裁判文书的生命和功能。撰写裁判文书时应当秉持合作、便利、开放的精神,多为下一个工作环节的主体考虑,延续裁判文书的生命和功能,如如何让二审法官心悦诚服地维持原判、如何避免执行人员受内容含混不清之累、如何顺利通过检察院的“监督关”、如何让协助执行公务者愿意伸出援手等。这些期待固然依靠裁判文书的事实和法律过关,但更多情况下依靠文字表述的清晰、修辞和衔接,将裁判文书中的工作流程表述清楚,避免产生阻碍。

法学家读者导向

无论是哪种法系国家,学者对于司法实践、法律解释的影响都非常重要。他们了解司法、研究司法、评论司法、指导司法、发展理论、创新理论,完成法学家的使命,而裁判文书正是法学家完成上述使命的基本素材。所以,构建裁判文书新风格也要考虑法学家读者导向。第一,与法学经典理论、传统学说建立必要的链接。我国的法学研究具有突出的演绎性,基础理论、基本规范居于关键地位。因此,裁判文书必须顾及基本理论的应用和展现,并为后续的理论发展提供接口。第二,另眼看待具有理论创新意义的裁判文书。司法实践是法学理论发展的生命力来源。当裁判文书中包含继承、应用、否定、发展或其他对法学理论有影响的内容时,须作出充分、周延的解释,同时保持开放、谦逊的态度,以便为法学家的进一步研究提供引领和导入。

公众读者导向

裁判文书宣告后,公众读者、新闻媒体的期待与上述三类读者群体又有不同。虽然公众对裁判文书的评论在多数情况下与社会通行价值相符,但由于公众读者更多地受到社会心理学中“群体心智统一律”的支配,受非理性主义哲学的影响,再加上各种媒体的感性渲染,更容易形成情绪化的舆论导向。在撰写裁判文书环节应当保持相应的敏感度,及时调整、修饰裁判文书的风格,将公众舆论引导到健康积极的轨道上。第一,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裁判文书撰写。这一要求具有坚实的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治基础,是构建裁判文书新风格的指引。第二,避免在主流价值、基本常识之外任意发挥。有的裁判文书忽视公众读者导向和社会感受,将一些个别的、低级的、非主流的“人之常情”写入裁判文书,从而引起不良后果。第三,为裁判文书说理找到“法律出口”。裁判文书必然以法律为裁判依据,情、理、价值等都只能作为法律推理的方法和论据。而且,公众读者中包含着取向各不相同的价值观,只有法律规则才能成为较为可靠的“出口”。第四,引入“舆论风控”理念。公众读者是裁判文书的重要读者,也是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但为防止“舆论审判”风险,各地法院也纷纷建立舆论风险防控机制,对于裁判文书新风格的形成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