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韩睿)近日,晋安东街7号B区8号楼租户张女士与房东王师傅因供暖季产生的300元暖气费滞纳金责任问题发生争执,双方各执一词。10月21日,经富力城社区网格员依据民法典调解,双方达成和解。
记者采访得知,张女士与王师傅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暖气费由租户承担”,但张女士当时未仔细审阅条款,误认为暖气费已包含在租金内,直至供暖季开始,热力公司多次催缴后,房东才发现费用未缴并已产生滞纳金。租户则认为房东未尽明确告知义务,而房东则坚持合同有明确规定,双方遂向社区求助。
网格员张彩虹在了解事情原委后,根据民法典中“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不符合规定的,应采取补救措施”规定,并结合具体情况,给出调解方案:张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审慎阅读并遵守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房东王师傅对于涉及租户切身利益的重要条款,尤其是可能超出通常预期的费用负担,在合同订立时应该予以特别提示,有助于避免后续误解与纠纷,因此提议双方按比例承担此笔费用:张女士承担200元,王师傅承担100元,同时张女士需立即补缴所欠暖气费。
这一方案得到两人认可,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并对网格员的调解表示感谢。随后张女士也迅速补缴了取暖费。太原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