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共同修缮的房屋,
一方去世后,
另一方是否享有财产份额呢?
近日,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依法判决再婚老人刘某分得拆迁补偿款6万余元。
案情回顾
李某于2001年底在老家建造了一处房屋,并于2008年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刘某(1955年出生)于2004年与李某登记结婚,成为李某之子李某甲的继母,户籍也迁入李家。婚后,刘某与李某共同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于2012年左右增建了杂屋。
2017年,李某立下遗嘱,声明其全部财产由儿子李某甲继承。2021年李某去世后,李某甲于2022年将案涉房屋登记至自己名下。
2024年,因某项目建设,该房屋被征收拆迁,李某甲作为户主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获得补偿款。刘某认为其应享有部分补偿权益,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所立遗嘱有其签名,形式合法。刘某虽对遗嘱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申请鉴定或提供反驳的证据,法院依法认定该遗嘱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嘱只能处分被继承人个人所有的财产或其遗产份额,不能处分属于配偶的财产份额。案涉房屋建造于刘某与李某结婚前,属于李某个人及其原有家庭(子女)的财产,刘某对此无份额,遗嘱对该部分的处分有效。
在刘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完成的部分装饰装修及杂屋建设,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刘某享有一半的份额。其他补偿项(如附属设施补偿、签约腾地奖、人员搬迁补助费等),法院认定这些补偿与作为家庭成员长期居住于此的刘某有关联,其应享有一定份额。
综合考量各项补偿的性质、来源、房屋共有情况,法院最终依法判决李某甲向刘某支付补偿安置款6万余元。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案已生效,并已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遗嘱自由是继承制度中的重要原则,应当依法予以尊重。但遗嘱的效力范围,仅限于被继承人个人的合法财产。对于被继承人与再婚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夫妻共同财产,生存配偶依法享有其应有的财产份额。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该部分财产份额应当先行析出,归生存配偶所有,不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处理,亦不受遗嘱内容的处分和影响。
再婚家庭在处置财产时,应当充分认识并正确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以及继承的相关规定。为避免因财产归属不明或处分不当引发家庭纠纷,各方可在事前积极沟通,必要时通过订立书面财产约定、办理公证或寻求专业法律人士帮助等方式,明确财产权属,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睦与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