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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对财产损失交强险会“买单”吗?

鲁法案例[2025]520

(图源网络侵删)

无证驾驶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仅威胁着自己的安全,还可能会侵害他人的生命,但总有人抱着侥幸心理上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先行赔付再追偿呢?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7日23时30分许,张某某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小型客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与姜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造成姜某某的车辆严重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驾驶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姜某某遂将张某某和该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张某某无证驾驶造成姜某某车辆受损,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保险公司是否应赔付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驾驶人无证驾驶、酒驾等情形下,保险公司仅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但是对于财产损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明确约定了无证驾驶属于免赔事由。本案中,姜某某车辆受损属于财产损失,而被告张某某在吊销驾证后驾驶车辆,可以认定为无证驾驶。因此案涉车辆虽然投保了交强险,但是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可依据上述免责条款拒赔。综上,法院不支持姜某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请求,判决由张某某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交强险的核心目标是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能够获得及时救治和赔偿,具有明显的社会公益属性。无证驾驶属于严重违法行为,若要求保险公司对该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赔付,不仅违背交强险的设立初衷,也不利于倡导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本案判决由驾驶人自行承担财产损失,既体现了法律对违法行为的否定评价,也强化了交通安全底线的维护。

在此,法官特别提醒:对广大驾驶员而言,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坚决杜绝侥幸心理——在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情况下,绝不可驾驶机动车。无证驾驶不仅是对自身与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极端漠视,更将引发多重法律后果: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除需承担行政责任(如拘留、罚款等处罚)外,还须自行赔付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可能给个人及家庭带来沉重经济压力;若情节严重,更可能面临刑事责任追究。

对车主而言,投保车辆时务必仔细阅读保险条款,重点关注免责条款内容,清晰掌握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与限制条件,避免因误解条款而损害自身合法权益。

对交通事故受害人而言,遇事故后应及时固定关键证据(如现场照片、维修清单等),切勿自行维修导致损失难以鉴定;主张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等赔偿时,需提供合规票据,并严格参照鉴定结论确定的期限与标准,避免因诉求不合理影响法院支持。

道路交通安全无小事,合法驾驶是底线。希望大家引以为戒,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负责。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