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豫视频记者李玉坤

非法捕获的野兔
4名90后男子无所事事,打起了“野味”的主意,他们携带专业的热成像仪、头灯、猎狗等工具,多次在周口市淮阳区境内非法猎捕野兔、野鸡。大河报·豫视频10月29日从淮阳区人民法院获悉,因4名男子的行为触犯法律而分别被判刑。
4名男子非法捕猎“野味”触犯刑法
2023年至2025年期间,周口市淮阳区刘振屯乡的刘某、刘某鹏、梁某朋以及王店乡的李某光等人,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单独或分别伙同他人在禁猎期使用热成像仪、头灯、猎狗等工具,多次在淮阳区境内非法猎捕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野鸡、野兔。
根据检察机关指控,上述4人将非法猎捕来的野兔、野鸡先后出卖获利。其中,刘某曾将其非法猎捕的野兔出售给尹某夫(另案处理)43只,获利金额3233元;出售给陈某威23只,获利金额2200元。另一名被告人刘某鹏曾将非法猎捕的野兔出售给他人5只,非法获利400元。
驻马店天中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显示,刘某等人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为草兔,属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草兔的基准价值为每只80元。刘某捕猎草兔63只,价值共5040元;刘某鹏捕猎草兔36只,价值共2880元;李某光捕猎草兔23只,价值共1840元;梁某朋捕猎草兔14只,价值共1120元。
从上述指控看出,4人仅非法捕猎的野兔经济价值共计就有10880元。法院另认定4人猎获野鸡还有15只。而这些野兔、野鸡均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三有”保护动物不可任性捕猎
淮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等违反狩猎法规,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鉴于被告人刘某等具有坦白、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判处刘某等4人有期徒刑及缓刑。
本案中,4人捕猎的均是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即有益、有重要经济、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但需要注意的是,“三有”保护动物虽然没有具体保护级别,但同样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与国家法律保护的重要对象,包括常见的菜花蛇、刺猬、麻雀、野鸡、野兔、壁虎、斑鸠、青蛙、蟾蜍、黄鼠狼等。
知名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野兔、野鸡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动物,同样受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
同时,上述法律也规定了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而这些行为人使用热成像仪、头灯、猎狗等工具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付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