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理,男子8岁的独子,因为意外摔倒,早早夭折了,他心疼孩子,给孩子建了一座坟,中元节到了,他去给孩子祭奠,结果发现孩子的坟被别人给挖了,骨灰盒扔到两米外的野地,用一块木板盖着,这事竟然是同村村民干的,他气得浑身发抖。 说起这个孩子,杨先生内心就难受起来,他觉得自己真对不起这个孩子,孩子活着的时候,他没能照顾好孩子,孩子不在了,他也不能保护好孩子,觉得自己真的很无能。 他的这个孩子,也真是够可怜的,生下来就小脑萎缩,还有其他疾病,是个残疾儿,来到这个世界上,他就没有一个完整的幼年,也没有一个完整的童年。 他不能像别的孩子一样,无拘无束地奔跑在乡村的道路上,因为身上有疾病,还残疾,他难以像正常的孩子一样生活。 好在孩子还小,不知道自己和别人有什么不同,他活在自己的世界里,有爸爸妈妈的疼爱,有家人的疼爱。 虽然不能像别的孩子一样撒欢,但他依然生活在幸福的家庭。 即使如此,杨先生依然时常觉得亏欠了孩子,依然可怜自己的孩子,愧疚自己,未能给孩子健康又健全的身体。 孩子已经够可怜的了,杨先生和家人百般呵护,只希望孩子能够更快乐一些,更幸福一些,可孩子还是发生了意外。 这个8岁的孩子,他小脑萎缩,是经常摔倒的,这也是非常危险的事情,千防万防,他还是在一次摔倒中,脑出血了,即使及时送去抢救,也是未能挽回了年幼的生命。 看着可怜的孩子,就这样走完了他8年的人生,张先生和家人都非常痛苦,决定好好安葬可怜的孩子。 本来杨先生是想把孩子安葬在祖坟那里的,可他们那里有一个习俗,夭折的孩子不能进祖坟,成婚前的人去世之后,都只能安葬在村附近的山上。 因为这件事,杨先生也一时也不知道把孩子安葬在哪里,他当时还特意去问了村干部,村干部让杨先生把孩子安葬在国有林地里。 虽然孩子不能进祖坟,但杨先生也没有亏待孩子,将孩子的坟墓建得漂漂亮亮的。 他真的从来没有想过,孩子的坟墓,竟然因为安葬在这里,被同村村民给挖了。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原来杨先生把孩子安葬的地方,是这个村民的先祖处,这个村民认为自己家先安葬先祖在这里,就独占这里的使用权,所以杨先生无权把孩子安葬在他们的先祖处。 杨先生不服气,他看到孩子祖坟被挖的惨状,他发现的时候,孩子的坟墓都长了两厘米高的草,他孩子的骨灰被风吹日晒,暴露了那么久,孩子难以入土为安,他就非常气愤。 他觉得那里是国有林地,并且村干部同意把孩子安葬在那里,那么他就没有得罪谁,那里不能让这个村民,独占那里的使用权。 那么杨先生该怎么办呢? 1、 他的孩子的坟墓之所以被毁,是因为村民觉得,他的先祖先葬于那片林地,他觉得,即使那块林地不属于哪一家的,但是哪一家先祖先埋那里,这块地就只能埋这一个家族的逝者,他们认为杨先生把孩子葬于这里,有过错。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杨先生有过错,那么他就不能追究同村村民的全部责任,但是那里是国有林地,村里的习俗就是,没有结婚前的人离世,都可以安葬在这里,村干部也是同意的,因此杨先生就是没有过错的。 2、 村民随意破坏杨先生孩子的坟墓,这是违法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 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逝者为大,即使他和杨先生之间有矛盾,都是同村的人,应该好好沟通。 3、 同村村民毁坏杨先生孩子的坟墓之后,还随意丢弃孩子的骨灰,这是故意毁坏骨灰罪。 《刑法》第302条规定: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即使孩子已经离世,他也应该得到尊重。 那么,你对这个村民的行为有何看法呢?来源:大风新闻 2025.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