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5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中,大同市市场监管部门践行服务型执法理念,对部分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近日,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两起不予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展现了执法“温度”与监管“力度”的有机结合,旨在引导经营主体自觉守法,共同营造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1、新荣区某公司未按规定年报,及时改正免于处罚
2025年7月10日,大同市新荣区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线索核查,发现辖区内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2024年度报告,并已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调查证实,该公司在2024年度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但截至2025年6月30日年报截止日,未履行法定的信息公示义务。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市场主体应按时公示年度报告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违法持续时间较短,情节轻微,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2、云州区某养发馆发布虚假广告,情节轻微不予追究
2025年3月10日,大同市云州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某养发馆在其美团账号发布“头皮冻干粉抗衰护理”团购方案,其中“抗衰”二字误导举报人。经核查,当事人于3月4日在网站上发布该广告,且无法提供该商品及服务有抗衰功能的有效证明材料,涉嫌发布引人误解的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广告发布时间短,浏览人数极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并且在发现后立即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