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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男子到一家足浴店,连续叫了4个技师,为他按这按那,他连续加钟,还点了不少酒

上海,男子到一家足浴店,连续叫了4个技师,为他按这按那,他连续加钟,还点了不少酒水,在那慢慢享受,消费金额直达5000元,后来店家让他付款,他却说卡被冻结了,就在店里躺几天,后来又说没钱要赊账,店主拒绝了他,坚决要他马上付钱,没想到他竟然还报警了,不料他碰到正规的店。 谢某一进足浴店,就装成财大气粗的样子,别人都是叫一个技师,按按手,按按脚就可以了。 他跟别人可不一样,他一进店,他的口气就非常大,一下子点4个技师,让她们轮流替他按这按那。 4个技师一看这个谢某口气不小,都以为谢某是个有钱人,都卖命地为他按这按那,听从他的指挥,她们都很敬业,也很听话。 果然,她们的眼光没有错,不用这些技师多说一句话,这个谢某也是主动加钟,为了更好的享受,他还点了不少的酒水,这些酒水价钱也不便宜,但他毫不在意。 酒水端上桌,他就慢慢品尝,享受技师们带给他的轻松。 遇到这样的大顾客,4个技师都很高兴,不但为谢某按这按那,更是把谢某哄得很开心,大家都希望这个谢某能冲一冲她们的业绩。 谢某也没有让大家失望,加了钟,点了酒水,一套服务下来,就消费了5000元。 看着谢某消费了这么多钱,技师们这才高兴地离去。 很快到了付款环节,让人意外的事情发生了。 这个谢某享受完之后,竟然没有离开的意思,店主就觉得奇怪了,就过来让他付款,但这个谢某就说了,他的卡已经被冻结了,要等卡解冻之后才能付款。 于是,这个谢某就在店里待了下来,店主以为谢某说的是真的,卡应该用不了多久就解冻了。 可这个谢某一待就待了几天,几天了都没有付款的意思,问他要钱,他就说卡被冻结了,他也不着急,也没有想过要打电话给亲朋好友,帮忙付一下款,他就那样,安心安理得地在店里躺了几天。 店主看着他一副无赖的样子,终于意识到,谢某根本就不是有钱人,他的卡也没有冻结,他就是在耍赖。 于是店主再一次去要他付款,就算卡冻结了,也要他找亲朋好友借钱,这时候谢某也终于说实话了,说自己没有钱,要赊账。 终于店主知道了谢某的真实意思,他就是想赖在这里,不付钱。 这样的人,店主可不怕他,没有人可以只贪图享乐,不用付钱的。 虽然他已经享受了,那么他就要付钱,否则他也不会轻易让谢某离开店。 谢某一看,店主没有商量的余地,就是要他付款,他决定使出自己的最后一招,那就是报警,他想让店主害怕,放他走。 可没想到这一次他失算了,这个店主根本不怕事,他的店就是正规的足浴店,谢某贪图享乐,消费完,还不付钱,还敢报警,正如店主所意。 谢某这一报警,将自己送了进去,民警过来之后,也是调查了谢某的过往,结果发现谢某在足浴店,消费完不付款,这样的事可不是第1次发生。 就在4月份,他就在三家足浴店消费过,可每一家他都不付款,店主也是拿他没有办法。 估计这一次他也是想故伎重施,也想消费完不付钱,可没想到这一次他栽跟头了。 那么如何认定谢某的行为呢? 首先,谢某进店消费与足浴店构成合同关系,他是应当履行自己的支付义务的。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谢某在该店消费了5000元,却想一分钱都不付,他的行为肯定是不对的,他如果不付钱,该店就损失5000元,该店肯定是不会同意的。 其次,谢某一开始就不想付钱,他的行为也不止这一次,已经4次了,他就是故意找事的,所以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谢某正是因为自己的行为,他为此付出了代价,将会受到刑事处罚。 那么你对谢某的行为有何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