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我市召开《黄石市公共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解读新闻发布会,通报黄石市首部规范公共交通领域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旨在破解行业发展瓶颈、保障市民“便捷乘车、绿色出行”基本需求的《条例》,以立法形式明确了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系统规定了政府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的保障责任,并对运营服务、设施建设、特殊群体优惠等公众关切的方面作出具体规范,标志着我市公共交通发展步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公共交通是城市运行的“血脉”,不仅与市民日常出行息息相关,也是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的关键。制定《条例》是我市践行人民城市理念、全面落实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的关键举措,也是回应社会关切、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的必然要求。该《条例》于2025年6月25日经黄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其出台与实施,将为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条例》开宗明义,强化了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体系中的主体地位,明确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综合运用规划、土地、财政、金融等多种手段,全方位支持公共交通发展,从顶层设计上为其高质量发展“铺路搭桥”。
《条例》清晰界定了责任主体与部门分工。一方面,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发展公共交通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资金、用地、建设、管理等方面的保障体系和工作机制;另一方面,明确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主管职责,并要求公安、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城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公共交通管理服务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为从根本上改善公共交通基础条件,《条例》突出了规划的引领作用,要求编制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同时,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公共建筑必须同步考虑公共交通出行需求。此外,对城市轨道交通的配套便民设施、安全通道设置提出了要求,并强调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必须符合无障碍环境标准,并与适老化改造相结合,体现了浓厚的人文关怀。
在运营服务方面,《条例》明确公共交通实行特许经营,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授予线路运营权,引入竞争机制。它要求运营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保证服务质量;明确规定驾驶员需身心健康,严禁疲劳驾驶、超速驾驶等危险行为。同时,也对乘客文明乘车、遵守秩序提出了相应要求,倡导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乘车环境。
《条例》规定市政府应制定老年人、儿童、残疾人、军人、学生等特殊群体乘坐公共交通的优惠政策,并建立科学的票价动态评估和调整机制,体现了公共服务的普惠性与公平性。在投融资方面,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和运营,鼓励运营企业积极探索和提供园区专线、游览专线、学生专线、通勤专线等多样化、定制化的出行服务,以满足市民日益增长的个性化出行需求。
据发布会通报,《黄石市公共交通条例》的制定实施,是黄石市城市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不仅为当前公共交通面临的难题提供了法治解决方案,更为未来城市公共交通的可持续发展描绘了清晰蓝图。下一步,黄石将全力抓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和落地实施工作,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真正让公共交通这一“城市血脉”更畅通,让市民的出行更便捷、更绿色、更有获得感。(记者罗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