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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周口,宋某与妻子冷某婚后育有三个孩子。然而,宋某常常离家出走,不仅不照顾家人

河南周口,宋某与妻子冷某婚后育有三个孩子。然而,宋某常常离家出走,不仅不照顾家人,还将生活责任推给了妻子冷某。多年后,宋某最终提出离婚并主动净身出户,离婚后他选择远离家乡,再也没有联系过家人。冷某带着三个孩子艰难度日,甚至照顾宋某年老的母亲直到去世。直到后来,宋某得知老家拆迁获得了6间安置房和28万元补偿款,突然回到家乡,要求返还所有拆迁补偿款、安置房和承包地,甚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驳回了宋某的请求。 宋某与冷某的婚姻开始于1980年,两人育有三个孩子,日子虽平凡却有着自己的幸福。可在生活中,宋某总是表现得不负责任,常常因嫌弃家务而离家出走,外出“打拼”但从未将钱财带回家。冷某在家中负责所有家务,不仅要照顾丈夫,还要照顾年迈的公婆,甚至为养育孩子们而忍受着宋某的不关心和不负责任。长期的婚姻摩擦最终导致了2007年的离婚,宋某明确表示“净身出户”,所有财产归孩子,自己不再拥有任何财产。离婚后,宋某一走了之,完全与家人断绝联系,甚至没有支付任何抚养费。 随着时间的推移,冷某独自承担起家里的重担,三子女渐渐长大,冷某也在村里的宅基地上盖起了房子,住上了新房。2015年,村里进行拆迁,冷某家获得了6间安置房和28万的拆迁补偿款。冷某本以为自己和孩子终于可以过上安稳的日子,但宋某在得知消息后,突然回到家中,要求分得一部分拆迁补偿款和安置房。宋某还提出,要归还他“应得”的承包地,并要求冷某返还所有与拆迁相关的财产。 面对宋某的无理要求,冷某决定不再忍让,严词拒绝。宋某不甘心,于是将冷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返还拆迁安置房、28万补偿款和6亩承包地。法院经过审理,最终作出判决,驳回了宋某的所有诉求,理由令人惊讶——宋某早已主动净身出户,且所有财产在离婚时已根据双方意愿处理,拆迁款项与宋某无关。 首先,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对双方的权益产生了决定性影响。在离婚时,宋某主动提出净身出户,意味着他自愿放弃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权利。根据《婚姻法》第39条规定,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由双方协议处理,若协议未达成,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重点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在宋某与冷某离婚时,宋某明确表示放弃财产,由冷某负责孩子的抚养。这项协议在法律上已经生效,并且双方没有再提出修改或异议。因此,宋某要求返还财产和补偿款的请求,从法律角度来看,是无法成立的。 其次,拆迁补偿与宋某无关。拆迁补偿款和安置房的分配,按照法律规定应该依据宅基地的使用权和家庭成员的实际情况来决定。冷某在离婚后获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并且她是宅基地的唯一使用人,且所有的拆迁款项均由冷某一人处理,宋某作为离婚后的净身出户者,不再享有任何与拆迁相关的权利。 根据《婚姻法》第38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公平合理,在离婚时已按照双方的意愿和实际情况分配。在此案中,冷某的所有财产均为她自己独立获得,并且不涉及宋某的任何权益。宋某要求返还补偿款和安置房,明显违背了之前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其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宋某在离婚时主动提出“净身出户”,这实际上是双方就财产分配达成的书面协议。在这种协议下,宋某已经自愿放弃了对共同财产的任何要求。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一旦成立并履行,就应当依法执行,除非有合法的理由可以修改或撤销。宋某在离婚时放弃了财产,之后再想反悔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宋某的要求不成立,并驳回了他的所有诉求。 宋某要求返还6亩承包地,实际上涉及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然而,根据《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配通常是在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划和管理下进行的。离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未被涉及,因此与拆迁安置无关。法院认为,宋某要求返还承包地的请求属于无关案件,无法作为本案处理的内容。 宋某的案件虽然有些极端,但它深刻反映了夫妻关系中的财产分割问题以及“净身出户”的法律含义。法律不仅保护了冷某在离婚后的合法权益,也确保了婚姻中弱势一方的利益得到保障。在婚姻中,双方应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责任,尤其是在处理共同财产时,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而不是在事后随意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