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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一初三女生,在临近中考的一个多月里,在教室和走廊,遭到女同学揪住头发撞墙

内蒙古,一初三女生,在临近中考的一个多月里,在教室和走廊,遭到女同学揪住头发撞墙、扇耳光、拳打脚踢、掐脖子等,但从未反抗,家长拿到的部分监控视频就已记录下了整整十三次,而没看到的监控视频不知还有多少。令人心寒的是,有一次在殴打女生时,学校的副校长恰好从旁经过,却并未制止。事发后,女生精神崩溃,被迫弃考,被确诊为难以治愈的精神分裂症,还时常在病中嘶喊的“别打我,我害怕”。然而,打人者因未成年不予执行拘留处罚,而校方更以“两人是好朋友”为由,认定这不属于校园欺凌。   据悉,15岁的郝静(化名)在2022年郝静顺利升入某中学,成为一名初中生,生活的轨迹平稳向前,看似平常。   2025年6月,临近中考,母亲王娟(化名)首先察觉到了女儿的异样,郝静变得精神萎靡,表情时常呆滞,食欲不振。   更让王娟忧心的是,女儿白天抗拒上学,晚上则在床上辗转难眠。面对母亲的关切询问,郝静选择了沉默,将恐惧和委屈紧紧锁在心里。   与此同时,从6月初到6月20日左右,郝静开始频繁向家里要钱,金额从三五十元到上百元不等,甚至在6月19日向小姨开口索要600元,理由却编造得十分拙劣。   6月20日,放心不下的郝静小姨亲自到学校了解情况,从郝静的一名同学口中得知了一个令人震惊的消息,郝静长期被同班女同学高霞(化名)殴打,已经到了“被打怕了”的地步。   在家人多次耐心而焦急的追问下,郝静终于崩溃,哭诉了她在学校的遭遇。   郝静声称,同学高霞多次向她索要钱财,如果不从,便会招来殴打。她描述了被高霞揪住头发撞墙、拳打脚踢、扇耳光、辱骂等细节。   郝静还说说,高霞威胁她,如果不跟高霞一起玩,就会挨打,她不敢反抗,也不敢告诉老师和家长。   6月21日晚,王娟从妹妹处得知详情后,立即联系了郝静的班主任李老师。   6月22日上午,王娟夫妇及妹妹前往学校,要求查看监控,在沟通未果后,他们选择了报警。   在警方的协调下,校方调取了部分监控录像。   王娟夫妇查看了视频后,发现,在2025年5月7日至6月20日这一个多月的时间里,郝静在校内教室和走廊等场所,被高霞殴打了整整13次,包括扇耳光、拳打脚踢、推搡、掐脖子等。   令王娟感到愤怒和难以接受的是,在整个过程中,郝静从未有过反抗。   更让她心寒的是,在一次殴打过程中,该校副校长林某恰好从旁经过,却未加制止。   此外,有一名曾同样被高霞欺负过的学生向家属证实,高霞“经常打郝静”,本学期“每周都打好几次”,并有撕毁郝静书本、试卷的行为,甚至有同学向校领导反映过,但未获处理。   2025年7月22日,警方就此事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实高霞多次殴打郝静,决定对高霞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但因年龄原因,对其不执行行政拘留。   据王娟所述,高霞家长曾提出支付5万元寻求和解,但郝静家属希望高霞能受到法律应有的惩处,因此拒绝和解。   虽然校方相关人员受到了诫勉谈话、警告等处分,但校方和教育局均倾向于认为这不是校园欺凌。   目前,因精神状况异常,郝静被迫放弃了2025年的中考,后被诊断为未分化型精神分裂症,正在治疗。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三)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校方以“不存在蓄意伤害”等为由否定欺凌,这种观点显然错误。   在长达一个多月的时间内,高霞连续13次对郝静实施殴打、扇耳光等行为,其主观上的“恶意”和“蓄意”是显而易见的,绝非偶然冲突。   郝静期间“不敢反抗”、“被威胁不与高霞玩就会挨打”,甚至在被殴打后仍要与之维持表面上的“朋友”关系,这说明双方力量不对等、地位不平等的典型特征。   所以,高霞的行为更符合校园欺凌的特征。   不过,《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本案中,高霞才15岁,符合此条不予执行行政拘留的条件,警方处罚决定并无问题。   此外,校方相关人员除了内部处分外,校方还要为郝静因此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就本案而言,郝静才15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其在学校遭到学生多次殴打,甚至有教职人员看到后不予制止,这显然说明学校没有尽到基本的教育、管理职责。   因此,学校应承担郝静因此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实际支出,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