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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珠海,男子和妻子购买一套房子,登记在6岁的女儿名下,后续两人离婚,女儿抚养权

广东珠海,男子和妻子购买一套房子,登记在6岁的女儿名下,后续两人离婚,女儿抚养权归女方所有。多年后女儿长大成人,计划出国留学,为筹措学费决定卖掉房子。不料,该房屋早已被父亲及姑姑入住,女子担忧姑姑会借机侵占房产,女儿也多次要求病重的父亲搬离,却遭父亲以“搬离不利于养病”为由拒绝。协商无果后,女儿选择将父亲和姑姑告上法院,要求腾出房屋,法院这样判了。 据悉,2008年林先生(化名)与陈女士(化名)夫妇买了一套80平方米房子,登记在了年仅6岁的女儿小美名下。 彼时夫妻二人想着,房子是给女儿未来的保障,早早登记在她名下,也能省去日后的诸多麻烦。 2013年,林先生与陈女士感情亮起了红灯,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小美的抚养权归陈女士所有。 但关于那套登记在小美名下的房子,双方并未过多商议,房子暂时由林先生打理。 后来,小美很少与父亲见面,她跟随母亲生活,住在另一套房子内。 随着时间推移,小美在母亲的悉心照料下长大成人,成绩优异的她收到了国外知名大学的录取通知书。 可出国留学的费用远超普通家庭承受范围。 陈女士独自抚养女儿多年,早已不堪经济重负。 情急之下,小美想起了自己名下的那套80㎡房产,便与母亲商议,决定卖掉房子筹措留学开支。 可当母女俩前往房屋查看时,却发现房子早已被林先生和其妹妹(小美的姑姑)一同入住,屋内堆满了两人的生活用品。 陈女士心里犯了嘀咕:房子登记在女儿名下,姑姑并非产权人,长期居住会不会借机侵占房产? 小美也多次找到父亲,表明自己出国留学开支大,希望父亲和姑姑能尽快搬离,方便房屋挂牌出售。 但林先生此前因脑梗导致二级伤残,常年卧床,身体虚弱。 加上他名下又没其他房产,也没有能力买房或者租房,以此为由拒绝了腾房。 姑姑也站在林先生一边,认为小美不顾父亲病重执意卖房,过于冷漠。 她对小美表示,这房子当初也是你爸妈一起买的,你爸住在这里天经地义,你怎么能为了留学就把他赶出去? 但小美对父亲和姑姑的说法不认同,她觉得姑姑一定趁着父亲病重,无力打理事务的机会,想趁机侵占自己的房产。 面对侄女的质疑,姑姑觉得十分冤枉,反复解释自己只是因为弟弟无人照料,才不定期过来陪护居住,绝无半分侵占房产的念头。 小美始终心存怀疑。 她又和父亲多次沟通协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可她急需卖房变现。 加上她认为父亲有能力购房和租房,只是他和姑姑联手霸占房产,不愿意腾出房子,所以才不配合她。 无奈之下,小美将父亲和姑姑一同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人立即腾出房屋,归还自己的产权。 出庭那天,姑姑代替了林先生出席,她在法庭上表示,小美告错人了,自己并没有侵占她的房子,只是看在弟弟病重的份上,去照顾一下。而真正居住在那房子的人是小美的父亲。 随后,姑姑向法官提交了林先生的病历、伤残鉴定报告等证据,证明其确实身患重病、无其他居所,恳请法官驳回小美的诉讼请求。 法院怎么判?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小美在父亲无其他居所且身患重病的情况下,要求其腾房,这一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26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法官经过审理认为,林先生因脑梗导致二级伤残,无其他房产及购房、租房能力,小美作为成年子女,有义务保障父亲的居住和生活需求,其要求父亲腾房的行为违反了法定赡养义务。 小美的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小美名下,在父亲出现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等特殊情况时,从公平原则出发,可允许父亲合理居住。林先生的现状完全符合此类特殊情形,其居住权应得到优先保障。 综上,法院驳回了小美的诉求。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