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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判例:原告未履行被告作出的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

【行政诉讼判例:原告未履行被告作出的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原告诉称】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食品安全行政处罚一案,因原告未履行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的某01098号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决定书,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某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某1号)。   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对该案由法院委派某县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进行和解。后在该中心主持和解下,双方于2020年3月20日达成某2号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为:   1、甲方(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乙方(某县某蛋糕店)按10010元交纳罚款;2、乙方(某县某蛋糕店)于协议签订后3日内交纳罚款4010元,剩余款项6000元于协议签订后6个月内交清。   3、如乙方(某县某蛋糕店)未按约定履行以上第二项交纳罚款义务,甲方(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甲、乙双方别无其他纠纷。   为了和解协议的合法有效执行,请求法院确认以上和解协议有效。   【被告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辩称】对原告要求确认某2号和解协议有效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   【庭审意见】和解中心的成立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解决行政争议的立法宗旨。经某县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调查、核实本案事实后,原告某县某蛋糕店请求确认该和解协议有效,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法院判决,确认原告某县某蛋糕店、被告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3月20日签订的某2号和解协议有效。  行政诉讼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