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是偷还是捡?”一小伙在杭州西开往连云港的某趟高铁上,起身上厕所,将价值1.4万元的笔记本电脑留在座位网兜,他刚离开,邻座男子迅速环顾四周,伸手将电脑塞进自己背包,整个过程快得让人难以置信。等小伙返回发现电脑不翼而飞时,男子还故作镇定地建议“是不是掉地上了”。天网恢恢,车厢监控清晰记录下这一切,面对警方,男子最初辩称“只是捡到”。随后,男子被警方采取刑事措施。 近日,刘先生踏上了从杭州西开往连云港的高铁列车,他是一名经常出差的商务人士,这次行程是为了处理一项紧急的工作项目。 刘先生穿着整洁的衬衫和西裤,手里拎着一个公文包,脸上带着些许疲惫。他的座位靠窗,是二等座的一个普通位置。 高铁车厢内整洁明亮,座椅前方的网兜是设计用来放置杂志、水杯或小件物品的,刘先生习惯性地把自己的笔记本电脑塞了进去。 这台电脑是他花了大价钱买的,价值14000多元,里面存满了重要的工作资料和私人文件。 刘先生放松地靠在座椅上,拿出手机查看邮件。车厢里乘客不多,氛围安静,只有偶尔的广播声和车轮与轨道的摩擦声。 刘先生的邻座是一名中年男子周某(化名),周某看起来普通,穿着休闲服,背着个黑色提包,一路上没什么特别举动,只是偶尔看看手机或闭目养神。 刘先生并没太在意他,毕竟高铁上陌生人之间很少交流。 旅程进行到一半时,刘先生觉得有些内急,便起身前往车厢尽头的卫生间。他下意识地摸了摸网兜里的电脑,确认它还在原处,然后快步离开。 刘先生上厕所的时间不长,大约两三分钟。但就在这段时间里,邻座的周某突然动了。 周某在刘先生离开后,左右张望了一下,确认没人注意他,便迅速伸手从网兜里取出那台笔记本电脑。 整个过程干净利落,不到20秒,他一把将电脑塞进自己的黑色提包内,然后若无其事地坐回原位,脸上甚至没有一丝慌张。 刘先生返回座位时,想用电脑查看文件,伸手一摸网兜空了。 刘先生反复翻找后,确认电脑不见了,顿时慌了神,他赶紧询问周围的乘客,但大家都摇头表示没看到。 周某就坐在旁边,表情平静,甚至还附和着说:“是不是掉地上了?找找看。” 这种淡定的反应,让刘先生起初没怀疑到他头上。 事后,刘先生报了警,乘警调取了车厢内的公共视频系统,视频显示,周某趁刘先生离开后,拿走了电脑。 此时,周某已经到了上海。警方赶到上海,在当地警方配合下,抓获了周某。 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那么,从法律角度,周某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被定性为“盗窃”还是其辩称的“捡拾”?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盗窃罪除了非法占有目的外,还要求侵犯客体是他人财产的所有权,以及行为人采取了秘密窃取的手段,且盗取财物价值数额较大。 不同于捡拾,捡拾的对象必须是遗失物,即物主非出于本意而丧失占有的财物,且物主通常难以即时回忆起遗失地点或无法当场恢复占有。 具体到本案,周某辩解为“捡”,其潜在逻辑是认为笔记本电脑是刘先生“遗失”或“遗忘”在网兜里的物品。 但是,事实并非如此。 刘先生将电脑放入自己座位前方的网兜,然后短暂离开上厕所,这在高铁车厢内,其仍然对电脑进行空间上紧密控制与管理,就如同将钱包放在酒店房间、将行李放在行李架上一样。 此时,笔记本电脑在法律上仍属于“他人占有之物”,而非“遗失物”,刘先生对其财物的支配和控制关系并未中断,只是暂时出现了物理上的分离。 周某作为邻座,对此情状是明知的或应当明知的,他清楚地知道该电脑有明确的主人,并且主人只是暂时离开。 因此,周某的行为对象是“他人占有下的财物”,从根本上否定了其“捡拾遗失物”的前提。 同时,公共视频显示,周某在刘先生离开后,在确认没人注意他,便迅速伸手从网兜里取出那台笔记本电脑……塞进自己的黑色提包内,然后若无其事地坐回原位。 这一系列行为反映了周某是秘密窃取,而不是捡拾。 如果周某真的是出于“捡拾”的好意,其合理行为应当是,拿起电脑,询问周边乘客或者直接交给乘务员,但他选择了完全相反的秘密隐匿方式。 所以,周某的行为应属于盗窃。 此外,笔记本电脑价值14000余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在经济发达地区如江浙沪,此数额标准通常较高,但14000元无论在何地,均已远超“数额较大”的入罪标准。 因此,周某的行为已经达到盗窃罪的刑事立案标准,将面临刑事追责。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