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劳动午报
“签了业绩‘军令状’却没达标,公司就能直接开除我吗?”近段时间,有劳动者在社交平台表达困惑。有人称所在单位在协议中列明“未达标即解除劳动合同”“任务未完成降级降薪”,有的被告知“签了字就代表协议生效”。(10月30日《工人日报》)
近年来,职场“军令状”在一些企业中悄然流行。销售岗位承诺“未达标自动离职”,项目团队签署“对赌协议”,管理层立下“业绩责任书”……这些以激励为名的文件,既可能成为推动业绩的“催化剂”,也可能异化为侵害劳动者权益的“隐形枷锁”。如何平衡其激励作用与法律边界,成为亟待探讨的课题。
职场“军令状”不能被滥用。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权,包括设定绩效目标、考核标准等,但须在法律框架内行使。部分企业将高不可攀的业绩目标与“自动离职”“降薪调岗”等惩罚性条款捆绑,以“激励”之名行“变相裁员”之实。此类行为不仅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更暴露了企业管理的短视与法律意识的淡薄。
法律层面,职场“军令状”的效力存在明确边界。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虽享有用工自主权,但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情形。即便职工签署包含“未达标即离职”条款的文件,该条款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劳动者业绩不达标时,企业应通过培训、调岗等程序履行补救义务,而非直接解除劳动关系。
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对违法解雇行为坚决说“不”,劳动者也需增强法律意识,对不合理的职场“军令状”敢于质疑并依法维权。健康的企业管理应立足法治与人文的双重基石,用目标激发动力,以规则保障公平,如此才能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苑广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