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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检察:社区矫正期间无证驾驶?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近日,台山市一名社区矫正对象黄某某因在缓刑考验期内无证驾驶机动车,被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该起案件是台山市人民检察院与台山市司法局、台山市公安局交警部门联动监督、合力整治社区矫正对象无证驾驶行为的成果,也再次为所有社区矫正对象敲响了警钟:社区矫正非儿戏,违法违规必严惩!

基本案情

此前,台山市检察院联合市司法局共同开展专项活动。经过排查,对5名存在无证驾驶情形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训诫。该院还联合市司法局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明确告知无证驾驶的法律后果及社区矫正相关规定。

然而,社区矫正对象黄某某却漠视警示,在明知自己因交通肇事导致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仍心存侥幸、佩戴口罩无证驾驶小轿车上路。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根据台山市检察院移送的线索,通过技术布控将其查获,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由于黄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存在屡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形,结合本次无证驾驶的违法情节,台山市检察院依法向市司法局发出《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建议向原判法院提请撤销黄某某的缓刑。市司法局采纳建议并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裁定:撤销原缓刑判决,对黄某某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台检君说法

《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社区矫正绝不意味着“无罪释放”或“罚不当责”,社区矫正对象依然是在服刑,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一旦违规情节严重,如本案中黄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不仅面临行政处罚,更可能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警示与教育

社区矫正的目的是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改表现的罪犯提供改造自新的机会,使其在不脱离社会的情况下改正错误、回归社会。每一位社区矫正对象都应珍惜这一机会,时刻牢记自身身份,强化在刑意识。

在此,台检君郑重提醒所有社区矫正对象:

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社区矫正各项管理制度;

要主动报告个人动态,积极配合教育帮扶和工作检查;

要认清自身角色,珍惜监外服刑机会,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法不容情,律不纵恶

唯有遵纪守法、真诚悔改

才能早日回归社会、重启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