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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最新发布

10月30日,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武汉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三部地方性法规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三部条例聚焦群众普遍关心的居住品质提升、小区治理优化与文明养犬管理,从立法层面完善制度设计,是武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民生难题、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的重要实践。

01

一户居民申请

即可启动加装电梯征求意愿工作

《武汉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已经2025年8月27日武汉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9月25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武汉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共五章,三十五条。明确了市、区、街道(乡镇)、社区四级工作体系,简化了加装电梯申报和审查流程。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陈斌介绍《武汉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中:

明确加装电梯按住宅单位申报,一户居民申请即可启动所在住宅单元加装电梯的征求意愿工作。明确加装电梯代办人制度,加装人可以委托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住宅原产权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电梯施工安装企业等办理加装电梯相关事项。明确加装电梯异议调处方式,对加装电梯如有异议,除由相关当事人协商外,还可以通过协调、调解或者听证、诉讼等方式解决。明确加装电梯部门联合会审制度,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专门窗口受理加装电梯的审查事项,由区行政审批部门组织联合审查并出具意见。

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副局长谢平介绍,我市将积极整合资源,建立“一门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协同工作机制,解决加梯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部门职责交叉、环节衔接不畅等问题。“通过设立专项服务窗口,实现申请人一次性提交全部材料,由内部流转分办至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同步审核,压缩审批时限,有效减轻群众‘多头跑、反复问’的负担。”

02

修订后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监督

修订后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下称“《物业条例》”)共8章、83条。《物业条例》加强了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规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应当就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和依法履职进行书面承诺,当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后应当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备。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闵凯华介绍,修订后的《物业条例》中:

明确十名以上业主联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举报业主委员会委员、候朴委员有规定的不当情形,并提供有关证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调查核实,有关部门予以协助。明确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和业主委员会主任离任时,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进行财务审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专业机构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修订后的《物业条例》鼓励和支持在物业管理和服务中运用物联网、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设施设备进行智能化管理。

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副局长谢平强调:“鼓励物业企业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提高小区设施设备智能管理水平。推动物业服务融入基层社会治理,鼓励物业企业向养老、托幼、家政、文化、房屋经纪等领域延伸,探索‘物业服务+生活服务’模式,为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好服务’,满足居民多样化服务需求。”

03

武汉将全面打造

犬只“登记+免疫”联动机制

修订后的《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下称“《养犬条例》”)共7章51条,武汉市将全面打造犬只“登记+免疫”联动机制。

修订后的《养犬条例》明确本市养犬管理实行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分区管理制度。明确:

本市全域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定期为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并承担免疫费用。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对符合免疫条件的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发放狂犬免疫证明,并及时将免疫信息录入养犬管理信息系统。还规定了本市全域实行养犬登记制度。

武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戴丰善介绍:

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养犬登记。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犬只免疫、登记的便民服务点,实现犬只免疫、登记在同一场所办理,并取消了原条例中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公安、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养犬管理信息共享,为养犬人办理犬只免疫、登记等提供便利。

武汉市公安局一级调研员胡鹏介绍,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遛犬不牵绳、犬只扰民伤人、遗弃犬只”等突出问题,武汉市公安局将通过“明确准则、精准执法、快速响应”三维发力,推动养犬行为全面规范,切实保障公众人身安全和生活环境。

《养犬条例》明确养犬行为准则可简要概括为“五要五禁止”,即:

“五要”为:遛犬要牵绳(1.5米以内,不可伸缩)、要避让行人、要及时清理粪便、要定期免疫、要登记上牌;“五禁止”为:禁止在禁养区域养犬、遛犬、禁止驱使犬只攻击他人、禁止放任犬只扰民、禁止遗弃犬只。

各市属有责部门要建立“多渠道接收、全流程跟踪、高效率处置”的投诉举报闭环机制,确保群众反映的养犬问题“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融媒体记者:张昀

通讯员:王晓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