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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阳,男子康某离婚时为了“断得干净”,自愿承担全部抚养费,本以为从此两不相欠

四川绵阳,男子康某离婚时为了“断得干净”,自愿承担全部抚养费,本以为从此两不相欠。却没想到,前妻胡某离婚8个月便再婚产子。康某一算时间,怀疑对方在婚内出轨,怒而提起诉讼索赔10万元精神损失费。一审判3万,前妻上诉称遭家暴。康某再怒,申请离婚案再审,这一次,他要求前妻支付22.48万元抚养费。法院的判决,却出人意料。 2018年,刚从大学毕业的康某回乡,在一家KTV做管理工作。通过朋友介绍,他认识了性格开朗的胡某。两人一见如故,很快确立关系。2019年2月14日,他们举办婚礼,同年11月,儿子出生。起初,夫妻俩小日子过得平凡而温馨。康某白天忙于工作,晚上还要兼职跑酒吧赚钱;胡某则在家照顾孩子。 可日子久了,问题渐渐浮现。胡某常抱怨康某陪伴太少,而康某则觉得胡某不体谅。柴米油盐的琐碎磨掉了激情,也激化了矛盾。康某脾气暴躁,多次在争吵中动手,胡某甚至报过警。婚姻从此埋下裂痕。2023年12月,胡某提出离婚。 在离婚协议中,胡某主动放弃儿子的抚养权,儿子由康某独自抚养。康某表示“抚养费不用她出”,只希望彻底划清界限。协议载明,双方对财产、债务、抚养义务无其他争议。 然而离婚不到一年,一则消息让康某心态彻底崩溃。2025年6月,他得知前妻胡某再婚并产子,倒推怀孕时间,竟是在两人尚未正式离婚的几个月前。康某认定胡某“婚内出轨”,愤而起诉,要求精神损失赔偿10万元。 案件开审后,胡某辩称自己早已与康某分居,感情破裂才另结新缘,并反指康某曾家暴,精神损害应由对方承担。一审法院查明,胡某确实在离婚前怀孕,但缺乏证据证明其“重婚”或“与他人长期同居”。法院认定胡某存在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对康某精神造成伤害,遂判决胡某赔偿3万元精神损失费。 胡某不服,上诉至中级法院,称自己并非出轨,只是分居后认识新伴侣。法院维持原判。 康某的愤怒并未平息。他认为自己离婚时“太大度”,独自抚养孩子本想一了百了,如今发现对方有过错,怎能让他一人承担一切?于是,他申请对原离婚判决再审,请求撤销“抚养费由其独自承担”的约定,要求胡某补偿抚养费224,8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中“儿子由男方抚养,女方不负担抚养费”的条款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也就是说,既然康某在离婚时自愿承担抚养义务,事后不能以对方“婚内不忠”为由反悔。但法院同时指出,《民法典》第1077条也规定:如父母一方经济状况明显恶化,或子女生活、教育需要增加时,可请求适当调整抚养费数额。 因此,如果康某能证明收入锐减或孩子支出显著增加,可单独起诉要求重新确定抚养比例。 法院最终驳回康某要求胡某一次性支付22.48万元抚养费的再审请求,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表面是情感恩怨,实质是婚姻协议的法律效力与诚信边界的考验。从法律角度看,婚姻关系解除后,离婚协议的内容具有合同性质,具备民事法律效力。一旦签字确认,即视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若非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或撤销。 此外,康某以“婚内出轨”为由索赔,也涉及《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该条规定,若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重大过错,另一方可主张赔偿。本案中,胡某虽然未构成重婚或持续同居,但其在婚内怀孕,违反夫妻忠诚义务,法院酌情支持部分赔偿3万元,既体现了对过错方的制裁,也兼顾了证据不足的实际情况。 从社会角度看,案件的冲突不只在法律,更在情感。康某当初“净身出户”是想体面收场,却没想到前妻再婚如此迅速,心理落差巨大。而胡某在分居期间建立新关系,虽然道德上难免被指责,但法律并未禁止分居期间交往。婚姻的破裂往往先于离婚证书的一纸签发。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判决中还指出一点:虽然胡某不再负担抚养费,但她依然是孩子的母亲。《民法典》第1076条明确,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共同抚养义务。离婚协议仅约定由父亲一方承担费用,不代表母亲丧失抚养责任。若康某日后陷入经济困难,或孩子上学、看病等支出增多,仍可依法要求胡某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