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刘先生离婚14年,一直住在前妻买的房子里,本以为能相安无事地住到老,却没想到,因为带了女友回家,引发了一场激烈冲突。前妻怒砸门窗,喊话:“不搬就告你!”刘先生委屈辩解:“她当年说过让我住到老,我只是想找个伴儿,难道这也错了吗?” 刘先生和前妻离婚时,协议中并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纠纷。离婚后,前妻在重庆买下了一套房。那时刘先生生活窘迫,前妻出于情分,让他搬进去住一段时间。没想到这一住,就是14年。邻居都以为他们还在一起。刘先生也渐渐习惯了这种相处模式,早晨一起吃早餐,晚上在客厅看电视,偶尔还会互相帮忙,俨然一对老夫妻。 可这一切的平衡,在2024年5月被彻底打破。那天,刘先生带着新女友回家。前妻看到两人有说有笑地走进门,顿时怒火中烧。她当场摔门质问:“这里是我家,你带别的女人回来是什么意思?”刘先生不以为意:“我又不是偷偷来的,我们离婚了,我单身,找对象不犯法吧?”两人当场吵了起来。几天后,前妻怒砸门窗,放狠话:“要么赶紧搬走,要么等我去法院告你!” 刘先生觉得自己被“出尔反尔”了。离婚后他曾帮忙装修房子,买了家具,自认为有长期居住权。更何况,当年前妻口头承诺“让他住到老”,他才没另租房。他说:“我不是蹭住,这房子有我的一份功劳。”可前妻立刻反驳:“装修是原房东留下的旧装饰,你只买了个茶几和床。房产证是我名字,你带外人回家,我不能忍。” 刘先生觉得冤。他说自己年纪大了,找个伴儿只是为了养老,没什么见不得人。“以前她买的东西都是几块钱的,现在我女朋友对我好,给我花钱,我凭什么不带回家?”面对前妻提出“要不复婚”的建议,他冷冷拒绝:“那是不可能的。” 这场纠纷闹到女儿那里。女儿表示,父亲一个人住可以,但不能带女友来:“我没义务养一个外人。”刘先生彻底心寒:“女儿不帮我,前妻赶我走,我这家还算家吗?” 从法律角度看,刘先生所谓“住到老”的承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民法典》第321条明确规定: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为准。房子在前妻名下,刘先生没有产权,也没有任何合同约定他的居住权。口头承诺属于道德层面的“情分”,并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 他提出的“装修投入”,也不足以形成共有财产。《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共有处理。但刘先生与前妻离婚多年,房屋是前妻离婚后个人购买,不属共同财产。他仅投入少量装修费用,且无法提供发票、转账凭证,举证责任无法成立。 至于“居住权”,《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但刘先生与前妻之间并未签订任何居住权合同,也未办理登记手续,因此他主张“住到老”不具法律依据。前妻出于好心让他临时居住,是“许可使用”,一旦许可被撤销,他就必须搬离。 此外,前妻提出“不能带外人入住”,在法律上也有充分理由。根据《民法典》第323条: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不动产。她让前夫暂住,是基于个人意愿;但刘先生带外人入住,改变房屋使用状态,侵犯了她的所有权及居住隐私权。 刘先生认为自己“住了14年就有权住下去”,这是很多类似案例中的误区。长期居住并不自动形成产权或居住权,除非双方签有明确协议或存在长期租赁合同。而他没有支付租金,也没有书面约定,实质上属于“免费借住”。 不过,从人情角度讲,刘先生的心理也不难理解。多年相处,他早已把前妻的家当成“自己的一部分”。但情分终究不是法律保障的凭证。前妻允许他住,是出于宽容;当他带外人入住,这种信任被打破,她的“善意”自然也随之消失。 此案的尴尬之处在于情与法的错位。刘先生把“感情惯性”当成“法律依据”,而前妻则用“产权”划清界限。一个认为住是权利,一个认为让住是恩情。这种模糊的界线,注定在某个节点爆发。 假如前妻真起诉,法院很可能会支持她的诉求,要求刘先生限期搬出。若他拒不履行,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60条,强制执行腾退房屋。至于他声称的装修损失,若能提供证据,法院可能酌情认定补偿,但金额有限。 这起案件的启示在于:离婚后继续住在对方名下房产中,是一种极易引发争议的“灰色共处”。很多人图省事,没签协议,靠口头约定相处,结果一旦涉及他人介入或感情变化,就会陷入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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