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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刻 | 少年无证驾驶酿惨剧 安全教育警钟再敲响

[基本案情]2024年某天,被告王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及其他三个同学(均为未成年人)相约在本市某酒吧喝酒。五人喝酒至第二日凌晨1点,被告刘某某驾驶从被告白某某(17岁)处租赁来的二轮摩托车(系偷拿家长车钥匙开出后对外出租)搭载被告王某某前往本市某电竞酒店继续玩耍,途中被告王某某提出与摩托车合影拍照并录制骑行视频。被告王某某驾驶摩托车沿本市某路段高速骑行与骑车回家的刘某玲发生碰撞,致刘某玲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告王某某脑部也遭受重伤,造成精神残疾,辍学在家至今。本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超速行驶,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玲无事故责任。事后刘某玲近亲属将被告王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白某某及监护人、某A保险公司、某B保险公司等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上述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19万余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查,认定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00余万元。判决由某A保险公司、某B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0余万元。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80余万元,法院认为,被告白某某之母杨某平为摩托车的所有权人,对车辆有保管义务,由于其疏忽大意未保管好摩托车钥匙,并疏于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和教育,导致其子白某某将家庭自用机动车对外出租,加大了案涉车辆的使用风险,对本案交通事故中导致刘某玲死亡这一法律后果存在过错,由被告杨某平对法院认定刘某玲的损失承担20%的责任比例,即16余万元。剩余损失60余万元,由被告王某某的法定监护人王某成、袁某燕承担,因其对未成年子女有教育、监管的义务,被告王某某作为未成年人驾驶摩托车这一具有高度危险性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未能尽到监护职责;被告刘某某作为未成年人承租并驾驶具有高度危险性摩托车,在其看到被告王某某驾驶摩托车后未及时阻止,对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并导致刘某玲死亡后果具有过错,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鉴于被告刘某某为未成年人,亦为学生无收入来源,其监护人刘某林未尽到监护、教育责任,由被告刘某林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酌情认定被告刘某林在被告王某成、袁某燕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60余万元)承担50%的补充赔偿责任,即30余万元。

[法官释法]本案的判处明确了未成年人无证驾驶或酒驾,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其监护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本起案件也用血的教训警示未成年人,应当学法、知法、尊法,不要因为自己的年少轻狂,肆意妄为,危害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同时也给自己的身心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也警示未成年人的家属必须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妥善保管机动车辆,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教育,保护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同时也呼吁学校和社会联动,加强青少年的法治观念和守法意识,让青少年深刻认识到违反法律法规违规驾驶等危险行为会对自身及他人造成的毁灭性后果,教育青少年做一个知法守礼的好公民。(易萍)

供稿:宝鸡渭滨法院